黨領導政法工作保障體系
《條例》規定了監督和責任制度,從監督制約、督促檢查、考評考核、督導整改、責任追究等五個方面,構建了黨領導政法工作保障體系。
監督制約
各級黨委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內監督體系,黨委政法委指導、推動政法單位建立健全與執法司法權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完善政法單位之間監督制約
督促檢查
黨委加強對黨委政法委、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的督促檢查,必要時開展巡視巡察;黨委政法委運用規定的制度機制,開展形式多樣的監督檢查;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設立的黨委全面述職制度和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督查反饋機制。
考評考核
黨委應當加強對黨委政法委、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常委會領導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的考評考核,黨委政法委應當建立健全委員述職制度。
督導整改
黨委政法委對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政法幹警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予以督促整改,保證全面正確履行職責。
責任追究
對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違反本條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度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紀依規依法進行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或者法律責任追究。
【來源:衡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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