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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福公安分局原副局長姜偉一審被判7年6個月

由 尉遲長喜 發佈於 綜合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1月7日訊(全媒體記者 鄧豔紅 通訊員 劉璇 劉洋凌子)今天,記者從長沙縣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經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姜偉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長沙縣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姜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並對被告人姜偉受賄所得178.91萬元以及不能説明來源的財產1026.5萬元,全部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姜偉在擔任長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副局長、城管支隊副支隊長、芙蓉分局副局長、開福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案件處理、娛樂場所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身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得其受到追訴;姜偉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説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姜偉到案後有自首、坦白情節,且主動退贓、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內量刑,並處罰金六十萬元以下。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予以採納並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