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鵬攝)
生活中,人們遇到親朋好友因一時急用,向自己借錢,但是剛好自己身上沒錢,有人就會想到用信用卡套現並將錢借出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寫了借條,亦有轉賬記錄,該行為是否屬於民間借貸?其約定的利息是否受法律保護呢?
下面請大家先來看一個案例:
甲、乙兩人是多年的好朋友。2020年1月,甲談了一個女朋友,女朋友生日快到的時候,甲想送一些貴重的禮物以贏得女朋友的芳心,好讓關係更進一步,朝着結婚的方向邁進。但是因剛買了房子,存款已經所剩無幾,於是2020年1月15日甲開口向乙借錢5萬元。但乙手中沒有現錢可以出借給甲,於是跟甲説:“我用信用卡套現,套出來後借給你,但是你要給我寫張借條,並且要支付利息給我”。於是,甲同意了。2020年1月20日,乙用自己之前購買的POS機將信用卡的額度套出來之後,利用支付寶轉賬給甲,並當場寫了借條,借條上寫明:甲於2020年1月20日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乙借款5萬元,年利率10%,到2021年1月20日歸還。
然而,該筆借款到期之後,甲並沒有如期歸還,於是乙將甲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與結果】
該案在審理的過程中,原告乙自認借款的來源是通過信用卡套現取得,並通過支付寶轉給被告甲,且原告、被告對借款的金額和利率均沒有異議,然而法官最終並沒有認定原被告之間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認定結果為借條無效,利息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幣5萬元。
【律師説法】
第一,信用卡中的額度是否屬於持卡人個人的財產?
律師認為,信用卡中的額度不屬於持卡人個人的財產。
理由:我國法律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通過上述定義可知,信用卡不具有和現金類似的借貸功能,其作用僅是向特約商户購物或者消費,只有在持卡人消費之後,持卡人和銀行之間才產生借貸關係,銀行是出借方,持卡人是借款方。且信用卡中的額度系銀行所有,並不是持卡人的個人財產。因此這就決定了民間借貸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現方式出借給他人。
第二,信用卡套現的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
答:不受法律保護。
理由:原告通過虛構交易等方式,將信用卡中的錢直接套出來的行為,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被法律所明確禁止,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信用卡詐騙罪等。
第三,被告返還5萬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原告將信用卡中的錢套出借給被告的行為,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這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基於雙方合意寫下的借條,亦屬於無效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自然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被告應返還人民幣5萬元給原告。
綜上,信用卡套現出借給他人的,不屬於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但借款人應當向出借人返還因該出借行為取得的財產。
【律師提醒】
雖然國家法律並不禁止個人購買POS機,但是國家對POS機的用途有明確的規定,禁止使用POS機套現。如果用於日常的消費或者商家收款刷信用卡都不違法,至於説自己利用POS機套現,理論上屬於違規用卡,但不會涉及違法。但是如果用於幫他人套現、借貸給他人等等,均屬於違法行為。
【法條鏈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POS)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作者為浙江和義觀達(前灣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撰文/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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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寧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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