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對目前保險機構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進行進一步規範,以提升服務質量與服務水平,保護參保羣眾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保險機構承辦社保性質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由來已久。從2012年8月,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大病保險,提高大病保險運行效率。到2015年7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要求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大病保險,至今已8年有餘。
8年中,幾乎所有有資格有能力的保險公司,都加入了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服務的隊伍中,先後出現過中國太保的太倉模式、中國人壽的新鄉模式、中國人保的湛江模式。在這些模式中,保險公司通過與地方社保部門合作,用專業的保險管理方式,減輕了政府負擔,造福了一方民眾,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數據顯示,目前大病保險已經覆蓋的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數超過10億人,全國90%以上的社保統籌地區委託了商保機構承辦大病保險。
不過,隨着我國百姓醫療保障內外環境的變化,保險機構承辦業務中的一些制度和規定已難適應新形勢,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進一步對標。同時,保險業承辦大病保險業務以來,明顯加深了對大病保險的認識,各地政企合作也探索出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經驗。
相比2013年和2016年先後印發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辦規定,《管理辦法》至少有3個亮點:
首先,升級整合了前兩次版本的多項制度,形成了一個能覆蓋大病保險承辦全流程、全環節的全新監管體系。
其次,對保險公司在承辦業務方面的專業能力和管理能力設定了更高標準,即經營承辦業務的保險公司要建立健康保險事業部,並按照長期健康保險經營標準加強人員配備。這意味着保險機構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服務質量和專業水平將進一步提升,對承辦業務的平穩健康運行有重要作用。
最後,在降低風險上更具操作性。《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完善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同時鼓勵保險公司與政府開展大病保險項目按完整協議期進行清算。
從目前情況看,保險公司在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辦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地區的社保資金難以一次劃撥到位,造成保險公司被動墊付。長此以往必然加大保險公司的財務負擔,最終可能影響對城鄉居民的大病保險服務質量。但如果保險公司注重推行與地方政府部門按完整協議期進行清算,這種情況有望進一步得到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