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小心!銀行卡這樣用會影響個人徵信且涉嫌違法

由 南門語山 發佈於 綜合

N海都全媒體記者 李琪 通訊員 華大綜

福州的小江是一名普通的企業員工,去年10月,小江因平時花錢大手大腳,還不上信用卡,便想向同學小吳借點錢。可小吳稱自己身上也沒錢了,但是自己認識收銀行卡的人,一張銀行卡可以賣到七八百元,如果一個月後卡還被繼續使用,還可以得到每月七八百的租金,問小江要不要出賣銀行卡。

眼看着信用卡還款期就要到了,小江還沒籌到錢,小江一着急就聯繫了小吳説的收卡人小立。小立跟小江説一張銀行卡給700元,並解釋説銀行卡是用於抖音帶貨之類的。

第二天,小江下班後就去兩家銀行辦理了銀行卡,並在指定地點交給了小立。兩張銀行卡外加一張電話卡,小江總共獲得了1500元。

小江本以為這個事情就這樣過去了,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今年3月份,小江因“斷卡行動”被福州華大派出所傳喚配合調查,經查,小江出賣的銀行卡被人用於詐騙活動,其中涉及兩起案件,涉案金額達六萬多元。民警順着小江這個線索,又抓獲了小吳及其他五名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嫌疑人。

原來,小吳不僅出賣自己的卡,還和自己室友小星聯合,介紹別人賣卡給小立。每介紹一個人賣卡給小立,他和室友都會得到一筆介紹費。就是因為抵制不住這樣躺着就能賺錢的誘惑,小江、小吳、小星等人都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目前小江、小吳、小星等六人已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中。

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

警方提示:

一、不貪圖蠅頭小利。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個人支付賬號、電話卡,極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於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危害社會,也給自己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通訊傳輸、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本案中的小江、小吳、小星因貪圖小利向違法人員出售、出租銀行卡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結果是因小失大,令自己徵信有污點,對個人和家庭都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請務必保管後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户、對公賬户,如有丟失,請及時掛失、補辦、更改密碼。

三、如有陌生人或朋友向自己借、買、租銀行卡、個人支付賬號、電話卡的情況,請果斷拒絕。如發現該類違法行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舉辦。

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看法!

編輯:遊越

【來源:海峽都市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