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遭盜刷,維權有新規
作為一種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在我國得到廣泛使用,而隨着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銀行卡網絡支付日益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指出,近年來,因銀行卡盜刷、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收取等行為引發的銀行卡糾紛持續增多。銀行卡盜刷在侵害當事人財產權益的同時,也影響了銀行卡支付市場的安全穩定發展,潛藏較大風險。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佈並實施,對銀行卡盜刷、息費違約金條款、訴訟時效中斷等問題做出更加詳細具體的規定,旨在依法規制互聯網金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銀行卡產業法治化發展。
髮卡行對銀行卡盜刷需擔責
銀行卡盜刷交易分為偽卡盜刷交易和銀行卡網絡盜刷交易兩種,《規定》對兩種盜刷類型進行了界定,其主要區別是“他人是否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交易”。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持卡人與髮卡行之間形成銀行卡合同法律關係,《規定》適用民法典有關無過錯歸責原則以及與有過錯、減損義務的規定。
據此,《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明確,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髮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負責人解釋:“髮卡行具有相較於持卡人更為強大的風險預防、控制和承受能力。規定無過錯歸責原則有利於鼓勵髮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銀行卡產品和服務,從源頭上減少風險發生概率。”
實踐中,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户被盜刷的案例時有發生。對此,《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非銀行支付機構相關網絡支付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不符合安全要求導致網絡盜刷,持卡人請求判令該機構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持卡人未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以及“誰佔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規定》第四條分別規定: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户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髮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過高息費違約金將被限制
銀行卡合同為格式合同,息費違約金條款為格式條款。實踐中,不少髮卡行工作人員推介銀行卡時,只強調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還款額的優惠,而避談信用卡逾期還款將收取逾期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只強調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優惠,卻不告知分期付款將按期收取費用、逾期收取違約金等。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在審判實務中,因為上述問題的存在,時常出現持卡人抗辯償還的利息、複利、違約金、手續費總額過高的問題。髮卡行的上述行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實踐中,還有一些金融機構為獲得銀行卡市場份額,盲目增加發卡數量,不審查持卡人的償還能力,導致一些不具有償還能力的主體成為持卡人。高額息費違約金雖可補償髮卡行因信用卡透支產生的高風險,但加重了持卡人的債務負擔。
《規定》第二條對銀行卡合同中相關息費違約金格式條款進行規制。第一款規定髮卡行在訂立銀行卡格式合同時,應當對息費違約金格式條款盡到提示和説明義務。如果沒有盡到該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應予明確的是,無論格式條款不成為銀行卡合同內容還是雖成為合同內容但被認定無效,都只是意味着不能按照該條款內容收取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但並不表明,髮卡行不能依法收取利息、複利、違約金和相關費用。”該負責人強調。
關於如何依法確定髮卡行收取的息費違約金標準,《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髮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髮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髮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並做出裁決。”
該負責人指出,“髮卡行的實際損失”“當事人過錯程度”旨在考量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避免無限加重消費者的違約成本。
(本報記者 靳昊 本報通訊員 陳建佳)
【編輯:黃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