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歐盟國家成功引渡外逃貪官第一案 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本文轉自【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國從歐盟國家成功引渡外逃貪官第一案 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2020年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紅通人員”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依法認定被告人姚錦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姚錦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姚錦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該案系我國首次從歐盟成員國成功引渡職務犯罪嫌疑人,也是國家監委成立後成功引渡第一案。

我國從歐盟國家成功引渡外逃貪官第一案 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

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錦旗分別利用擔任浙江省新昌縣長詔水庫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新昌縣常委、副縣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轉制、資金週轉、項目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221.054萬元。後姚錦旗潛逃境外。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對姚錦旗受賄案立案偵查。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亞警方根據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的紅色通緝令在該國首都索非亞市抓獲姚錦旗,並於同月19日根據我國國家監委提出的請求將其臨時羈押。隨後,姚錦旗在我國駐保大使館對其領事探視時書面表達了回國投案意願,並主動配合完成簡易引渡,後於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國。歸案後,姚錦旗除如實供述已被掌握的142.5萬元受賄犯罪事實外,還坦白了其餘受賄犯罪事實。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姚錦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姚錦旗在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間自願回國接受調查,積極配合完成引渡,如實交代全案受賄事實,可視為自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受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繳或由親屬代為退繳,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我國從歐盟國家成功引渡外逃貪官第一案 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此前,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3日兩次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保引渡條約及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及時、公開、公平、公正審判,充分保障了姚錦旗依法享有的知情權、辯護權等各項訴訟權利和人道待遇。在庭審及今天的宣判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羣眾共計100餘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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