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媳婦集體失蹤兩人被取保候審。婚姻詐騙近年來頻頻發生,尤其是外地媳婦,湖北興山4村民在雲南找媳婦,沒多久就集體“失蹤”。5月10日,興山縣公安局通報,因涉嫌詐騙罪,該團伙3名嫌疑人已相繼落網,目前,因涉嫌詐騙罪,楊某、羅某、阿花已被興山檢方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外地媳婦集體失蹤 兩人被取保候審
2009年,興山榛子鄉村民阿虎(化名)在雲南寧蒗縣打工時,認識了當地姑娘小雪(化名)。不久,小雪跟隨阿虎回到興山老家結婚生子。
2012年底,阿虎的好友阿江(化名)請他幫忙在雲南物色女友。經小雪聯繫,楊某和阿英(化名)父女來到興山,阿江對阿英很滿意。楊某索要了4萬元彩禮後離開,阿英則留在阿江家生活。
阿江和阿英登記結婚後,一些村民紛紛委託阿英幫忙介紹雲南姑娘。於是,阿英和阿江夫婦帶着三名小夥子趕赴寧蒗縣相親,由楊某負責接待。相親都安排在晚上,阿英的父親每次單獨叫一名小夥與姑娘見面。
相中一個,由男方給付楊某數萬元的彩禮,將姑娘領回興山生活。三名小夥子中,最少的給了4.8萬,最多的給了8萬元。儘管如此,但是3名女子卻找各種原因未能與男方辦理結婚登記。
2013年12月24日,村民阿輝(化名)的女友小尹(化名)稱身體不舒服,要去興山縣城檢查。天黑後,阿英趁同去的阿輝及同伴安排住宿時,帶着小尹等4名女子集體“失蹤”。
阿輝等人隨即報警,興山警方進行併案偵查,並趕赴雲南寧蒗縣調查取證。在當地警方的協助下,民警相繼鎖定了4名女子和楊某的真實身份,發現其中兩名女子在安徽、四川等地也實施過婚姻詐騙。
2016年,5名嫌疑人被警方展開上網追逃。2017年1月,嫌疑人楊某、羅某、阿花(化名)被抓獲。由於羅某殘疾並患有重度傳染病、阿花懷有身孕,兩人被取保候審,楊某被押解回宜昌。目前,因涉嫌詐騙罪,三人已被興山檢方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婚姻詐騙罪構成
刑法條文方面
從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説作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外地媳婦集體失蹤 兩人被取保候審
司法實踐方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準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的案件,區別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詐騙犯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