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購房孝敬父母后去世,為表感謝,老人立遺囑將這套房屋留給兒媳。老人去世多年後,兒媳起訴要求遺囑繼承,她主張自己雖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但符合《繼承法》所述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繼而再用法定繼承人資格去進行遺囑繼承。法院是否支持兒媳的訴訟請求?
前情:兒子為父母購房,老人立遺囑將房子留給兒媳
清朝末年在上海出生的張老先生,一生顛沛流離,他生育的二子一女,兒子張甲留在了南京,女兒張乙留在了北京,小兒子張丙流落到中國台灣,在當地結婚生子。張老先生本人晚年與老伴一起定居在上海。
子女們都各自有了自己的生活,路途遙遠鮮少來往,老夫妻兩無人照顧,日子過得十分清苦。1990年,身在台灣的兒子張丙查出患有重大疾病,為給父母盡孝,他和妻子出資在上海購買了一套50平米的房產,登記在張老先生一人名下。
幾個月後,張丙去世。年近90歲的張老先生自書一份遺囑,明確自己百年之後,房子歸張丙的妻子劉娟繼承。
張老先生的妻子和他本人相繼在1996年、1999年去世。身在南京的兒子張甲知道張老先生在財產分配方面的心意,便在父親去世之後不久,出具了一份書面的放棄繼承聲明書,放棄了對係爭房屋的繼承權。
爭議:兒媳要求執行“遺囑”遭拒起訴
由於兩岸關係問題,劉娟一直沒有前來大陸,但她與身在北京的張乙保持着密切的書信往來,雙方也協商過房屋繼承方面的事情,但遲遲沒有付諸行動。直至2019年,民事訴訟的20年最長時效將過,劉娟這才向上海長寧法院提起了繼承糾紛訴訟。
張老先生晚年時,張乙的兒子就入住係爭房屋,與其共同生活。張老先生去世後至劉娟起訴時,係爭房屋實際由張乙的兒子佔有、居住、使用。
本案的繼承人範圍,剔除掉南京一支,還有北京的張乙,以及劉娟和張丙的女兒張敏。於是劉娟以張乙和張敏為被告起訴。劉娟提出,要求按照張老先生的遺囑繼承係爭房屋。
張敏同意劉娟的訴訟請求。張乙則表示反對,理由是遺囑雖然真實有效,但劉娟不屬於張老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張老先生的遺囑本質上屬於遺贈。根據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遺囑生效之後的兩個月內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因此係爭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劉娟對此非常氣憤,她認為張乙一直知曉這份遺囑的存在,且從未提出異議。劉娟提出主張:雖然自己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但符合《繼承法》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繼而可以用法定繼承人資格去主張遺囑繼承。因為繼承法並沒有規定法定繼承人需要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囑,所以遺囑繼承仍然可以成立。
誤區:以法定繼承為前提主張遺囑繼承
上海長寧法院顧穎法官向劉娟做了解釋: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體現了不同的立法價值,法定繼承體現的是以血緣和婚姻作為繼承權依據的遺產繼承製度,而遺囑繼承則更多體現的是被繼承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分配意願。對於同一遺產,當事人只能二選一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囑繼承體現了被繼承人對於財產分配的意願,相對於法定繼承而言是優先予以適用的,而適用了遺囑繼承,就不適用法定繼承。劉娟以法定繼承為前提,繼而主張遺囑繼承,是對繼承法相關條款的誤讀。
聽了顧法官的解釋,劉娟思考了自己的處境:如果明確按照遺囑繼承處理,要求係爭房屋歸自己一人繼承所有,但自己確實沒有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訴訟風險較大。如果她轉而主張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同時主張自己作為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則可能可以參與到遺產分配中,使係爭房屋在原、被告三人之間進行分配。
經過反覆掂量,劉娟選擇了堅持自己最初的主張,認為應該張老先生的意願來執行,因此她拒絕了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
痛點:接受遺贈需在兩月內表示
上海長寧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娟與張丙夫婦出資購買係爭房屋時,張丙還在世,因為張丙長期生活在台灣,對於張老先生夫妻照顧、贍養非常有限,購房行為是張丙作為人子應盡的贍養義務,劉娟以此主張自己是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要求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缺乏依據,法院無法採納。張老先生所立的遺囑應認定為遺贈,劉娟沒有在兩個月之內表示接受遺贈,應視為放棄遺贈,本案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至於房屋的分配比例問題,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張老先生夫婦兩共生育三個子女,其中南京的張甲已經放棄對本案遺產的繼承,本案中,張丙先於兩位被繼承人死亡,應該由張丙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張丙來繼承係爭遺產。因為張丙和張乙屬於同一順位繼承人,那麼張敏作為張丙的代位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也應該與張乙享有同等的繼承順位。
對於張乙通過兒子盡了較多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的主張,法院認為,張乙長期生活在北京,並未與老人共同生活,其主張通過子女對老人盡較多贍養、照顧義務,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係爭房屋由被告張乙和張敏各半繼承。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説法:我國現行的《繼承法》賦予了喪偶兒媳女婿獨立的繼承權,新頒佈的《民法典》仍然延續了這一規定,但該項權利是以他們對公、婆和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為前提。
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瞭解遺贈接受的期限規定,常常因此錯失了接受遺贈的機會。此外,怎樣的表述才能算明確表示接受遺贈也很關鍵,有兩種比較常見的途徑,其一是前往公證機關進行意思表示的公證,其二是向相關的利害關係人(主要是法定繼承人)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作者:周淵 王夏迎
圖片:視覺中國
編輯:徐晶卉
責任編輯: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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