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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因病滯留部隊,這個問題,一直困擾着士兵在服役期的各種煩惱。
當前,滯留部隊傷病殘士兵(主要是指服役期滿滯留部隊傷病殘士兵)數量逐年增多,移交中各種矛盾困難也越來越多。
劍客翻閲了相關政策法規文件,發現現行滯留部隊傷病殘士兵政策法規基本上是關於移交安置時內容的,但從開始滯留到符合哪種退役移交安置條件這段期間,相關政策規定還是空白,恰恰就是這個空白區,致使基層部隊想要依法依規執行找不到依據出處。
有關滯留部隊比較集中的問題,在此梳理一下,僅供參考。
01
滯留是在什麼情況下產生的?
現役軍人達不到評定傷殘等級標準的,不可以滯留的。
按照滯留的有關規定,退役士兵滯留部隊的條件有兩個:一是治療未終結需繼續留隊治療的士兵;二是已列入總部移交安置計劃尚未移交的士兵。
滯留原因主要集中在:
一是部分傷病殘軍人病情複雜,醫療週期長。
二是軍地醫療、住房保障等政策不完善,部分傷病殘士兵在經費、待遇、住房方面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
三是地方安置部門執行國家政策屬地化,標準不一,導致移交存在較大困難。
02
滯留期間必須瞭解的問題,有哪些?
軍齡規定。士官軍齡至下達退役命令時截止,之後的不算軍齡,即滯留期間的時間不算軍齡。
工資標準 。士官滯留部隊期間,發放的工資=基本工資(軍銜和軍齡)+職業津貼+生活津貼—醫保。
獎勵工資 。在滯留期間不能享受年底獎勵工資和定期增資,但仍可以享受軍隊醫院免費醫療,在地方醫院看病的費用是不予報銷的。
工資調整。滯留期間,部隊如果漲工資,滯留人員不會跟着漲工資。
結算標準。如果滯留結束,辦理復員手續的結算標準,是以下達退役安置命令時的標準為結算的標準。
03
滯留部隊傷病殘士兵要不要下達退役命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10月29日)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第578號2010年7月21日)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士兵服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除符合每年軍委明確的情形和女士官正在懷孕哺乳期間未被選取晉升(《士官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的以外。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做好部隊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安置工作的通知》(〔1979〕國發161號)明確“對患慢性病的義務兵,應當是基本治癒,才能辦理退伍”,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做好部隊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79〕參務字269號)明確“對患慢性病尚未治癒的義務兵戰士,各部隊要積極地治療,一定要治療到基本治癒條件後再辦理退伍”。
原總參謀部軍務部、總後勤部財務部、軍需物資油料部《關於2008年冬季全軍士官選取試行註冊制度的通知》(參務〔2008〕355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等相關文件,可以看出士兵因病可以繼續留隊治療到基本治癒再辦理退伍。
根據目前的這幾項規定理解,滯留部隊傷病殘士兵服役期滿應下達退役命令,待醫療終結後根據殘疾等級評定或醫學鑑定結果,選擇退役移交安置方式。
建議:傷病殘士兵服役期滿(未被選取晉升的),應當按照權限及時下達退役命令,對確實需要繼續留隊治療應當由體系醫院專家組評估(按照評殘或醫學鑑定的程序模式),作出鑑定結論並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由軍級單位進行審批,可延遲辦理退伍手續,待醫療期滿後,視參加評殘或醫學鑑定的結果選擇移交安置方式;
同樣對是否達到“醫療期滿”也應當由體系醫院專家組評估(按照評殘或醫學鑑定的程序模式),作出鑑定結論並出具醫學診斷證明。
04
傷病殘士兵滯留期間如何進行醫療保障?
傷病殘士兵服役期滿下達退役命令後,軍人保障卡和士官(義務兵)證就要按規定上交註銷,在體系醫院就醫則不能按現役軍人身份治療。只能通過單位出具證明和體系醫院協調,給滯留部隊傷病殘士兵就醫帶來不便。
建議:對經過審批的可以滯留部隊的傷病殘士兵,由各級單位保障卡管理部門暫緩回收註銷保障卡,繼續保留使用,持旅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證明去體系醫院就醫。
05
傷病殘士兵滯留期間是不可以回家看病的,有無病假?
關於在滯留期間,是否可以回家看病,原則上是不允許的,但是具體要依據所在單位的管理要求,另外滯留期間是不算軍齡的,也就不具備個人休病假的權利。
一般而言,滯留期間是要在本單位休養,主要是考慮到人員的安全保障和在位保障,實際上,很多制度的依據沒有太多的明確,存在模稜兩可,讓實施政策的人感到無奈,讓被享受政策的人感到痛苦。
建議: 在滯留期間,一定要做好相關的證明,比如材料,音頻,必要的話要有錄音,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滯留是有時間週期性。原則上,因病滯留不得超過2年,所以滯留期間,要加快評殘的步伐,特別是與單位領導做好溝通,畢竟滯留期間的評殘工作和進度,很大程度上還需要得到單位的支持。
06
能否將中級士官列入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對象?
根據民政部《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民發〔2011〕208號)“因病評殘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中級以上士官不能因病評殘,也就不能認定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對象。
中級以上士官因病只能參加醫學鑑定,通過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鑑定的,可以選擇退休,實際上是提高了中級以上士官因病致殘的待遇保障,對中級以上士官的關心厚愛,體現了中級以上士官服役時間長、貢獻多。
隨着服役時間長、年齡增大、訓練強度加大,部份中級以上士官身體確實患性病但又達不到評殘標準或醫學鑑定標準,退役後未享受列入“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對象,而同等條件下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卻享受,致使部份中級以上士官滯留增多。
建議:可將選擇自主就業退役安置的中級以上士官列入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