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被改判後,當張玉環的一些細節爆出後,該事件立馬衝上了熱搜。
張玉環到底是不是真兇?這是很多人都在熱烈討論的事,但大多數人對該案的細節並不熟悉,都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憑藉主觀臆測就做出了判斷,如果該案這麼好判斷,張玉環還能活到2020年?
該案從1993年案發,到如今的改判,一直充滿了各種爭議,不管在什麼年代,兩名孩童被殺,都是極其嚴重惡劣的刑事案件,一般這樣的案子,罪犯一旦被抓住,立馬就要被執行死刑的,但張玉環不僅沒有被執行死刑,27年後還無罪釋放了,這本來就説明了該案的不簡單和複雜。
案情回顧
1993年10月24日,張家村有兩位孩童失蹤。
1993年10月25上午,兩個孩子的屍體在下馬塘水庫被發現,村醫發現孩子屍體上有傷痕,勸説家屬報警。
兩名死亡的孩子,分別是6歲和4歲,警方的法醫學鑑定書顯示,他們均為死後被拋屍入水,年紀稍大點的孩子是被繩子勒死的,而年紀稍小的孩子是被按壓頸脖窒息而死。
案發後,警方立馬對村裏61户人家進行了排查,但凡案發時在村裏,有作案能力的人都是懷疑對象。
1993年10月27日,被害人張翔的鄰居張玉環被進賢縣公安局帶走收容審查。
張玉環身上的疑點
通過排查後,警方認為張玉環有重大作案嫌疑。
疑點1、張玉環自己交待,案發時,他在自己家的地裏幹農活,期間三次回到家裏,三次回家的大致時間是10點50分、11點30分和13點,而法醫通過孩子胃裏的紅薯皮判定,孩子死亡時間大概在中午十一點半。
十一點半時,沒有人能為張玉環證明,他當時在哪,在幹什麼。
疑點2、張玉環手上有抓痕,傷痕手抓可形成。
疑點3、警方在水庫附近提取到的一個麻袋和張玉環穿過的工作服,材質都是黃麻纖維。
疑點4、1993年10月24日夜裏,下了雨,村裏的人都把曬穀場裏的穀子收回家了,而張玉環卻在晚上冒雨守谷。
一審判決的依據
警察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張玉環家的屋檐下。
警察認定的作案動機:兩名小孩在張玉環家屋檐下玩耍時,把檐上的土往下扒,張玉環回家在廚房喝水時,看到了,就打了張磊兩巴掌,張磊把張玉環的手抓破了。
故此張玉環懷恨在心,把張磊勒死了,隨後又把張翔滅口了。
警察認定的拋屍時間:24號晚上下雨時,張玉環趁一人到曬場守谷的時機,用家裏的舊麻袋裝屍,隨後拋屍水庫。
作案工具:麻袋和麻繩。
口供:張玉環兩份前後矛盾的有罪供述。
證據嚴重不足,很多證據都不能直接指向張玉環
1、在警察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沒有發現、提取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
孩子都是因為窒息而死,兩名孩子雖然小,但在窒息的過程中,必定會有掙扎,有掙扎就會在第一作案現場留下作案痕跡,然而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卻毫無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相互矛盾。
要麼這不是第一作案現場,要麼作案現場被人精心處理過。
2、麻袋和麻繩在此案中,跟張玉環沒有直接必然的關聯。
不能説東西是張玉環家的,人就一定就是他殺的,並且作案工具就在拋屍地附近。既可以説,有人陷害張玉環,也可以説張玉環自己粗心大意,沒有處理作案工具。
3、張玉環前後兩份有罪供訴有很大矛盾,而此案中,唯一能直接指向張玉環是殺人兇手的就是這兩份有罪供訴。
4、抓痕只能證明手抓可形成,並不能直接證明什麼。
5、僅因為手被抓了兩道痕,就要殺人泄憤,在沒有確鑿證據情況下,作案動機太過牽強。
6、1995年1月26日,張玉環被判刑後,求生慾望很強。當聽到被判決死刑後,張玉環直接暈倒了,在回到獄中的時候,他從獄警那裏知道,可以申訴。
聞聽此言後,沒有文化的張玉環,在獄中拜託有文化的人,幫他寫了一份申訴材料,他照着抄了一遍。
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後,才確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也就是説張玉環第一次申訴時,還沒有疑罪從無的規定。
最後的認定
省高院已經正式做出終審判決,宣佈張玉環無罪,並且法官也向他鄭重道歉,張玉環也接受了道歉,關於張玉環是不是真兇的問題,已經不需要再做猜測了,他就是無罪。
逝去的生命該如何安息?
案件從發生至今已有27年了,27年過去了,當年都沒查出什麼鐵證的案件,很難再有什麼新的進展。
我們能做的就是追責和反思,不管是對張玉環的誤判,還是沒有找到案件真兇,當年的辦事人員都要負責。
當年審理張玉環案時,在缺乏真實、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在有對張玉環有利證詞的情況下,在張玉環兩份有罪供訴前後矛盾的情況下,就做出了一審判決,太過草率。
這是否能説明,當警察發現張玉環有嫌疑後,為了快速結案,就沒有再做更細緻的走訪調查了?在證據矛盾不清晰的情況下,便主觀認定張玉環是兇手,從而錯失了真正的證據,放走了真正的兇手,這都是有可能的事。
其次就是完善司法系統和刑訊系統,健全調查取證的程序和手段,尤其在如何取證,以及勘探現場等環節上,要進行科學而合理的規劃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