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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印發《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要求辦案單位應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對符合權屬關係清楚、返還不影響訴訟活動進行等條件的涉扶貧領域財物實現真正快速返還,促使扶貧款物儘快發揮效能。
《規定》明確,對同時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財物權屬關係已經查明;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等六項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快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於本辦案環節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
《規定》指出,公安機關辦理涉扶貧領域財物刑事案件期間,可以就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相關意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返還涉案財物的,在案件移送檢察院、法院時,應當將返還財物清單隨案移送,説明返還的理由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規定》還指出,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此外,《規定》還要求,法院、檢察院應當跟蹤瞭解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放情況,跟進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於管理環節存在漏洞的,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總枱央視記者 李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