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對於違法違犯罪行為,保險是不賠的,這是屬於免責條款。
原因就是提醒大家不要違法犯罪,保險是不會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支持的。
但最近就有一個案子,貨車司機無證駕駛致人死亡,法院卻判決保險賠付114萬。
這合理嗎?
01.無證駕駛致人死亡,保險拒賠2019年4月3日,唐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為何某運輸蔬菜,在某高速公路遇停車查看車況的徐某,躲避不及發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死亡。
車禍示意圖
經交警認定,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徐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發時唐某持有準駕車型為B2的機動車駕駛證,並不夠資格駕駛重型廂式貨車,屬於無證駕駛。
事後徐某父親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事故相對方駕駛人唐某、實際車主何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114萬餘元。
但被保險公司選擇拒賠。
02.為什麼保險公司拒賠?廂式貨車的實際車主是何某。
何某給這輛貨車購買了保險,並且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但保險公司卻拒絕對114萬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進行賠付。
根據保險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
“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唐某持有的是B2駕駛證,而開廂式貨車需要C證,不具備相應駕照,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
而且保險往往有免責條款,對於違法犯罪行為,保險公司豁免責任。
如果只是交通意外致人死亡,在賠付的範圍之內。
但如果是無證駕駛這類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發生交通意外,就不予理賠。
這是用於警示投保人,不要違法犯罪。
違法犯罪也賠,可能出現人命換錢的道德問題。
03.為什麼法院判決賠償?既然保險條款拒賠合情合理,為什麼法院會判決賠償呢?
卷宗上是這麼説的:
現條款中約定,駕駛人“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出現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唐某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但是上述免責條款約定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並非等同於駕駛人員應具備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條款約定的“其他必備證書”屬於概括性兜底條款,內容不明確。
儘管保險公司對涉案免責條款已經作了加黑等處理、投保人何某亦在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中蓋章確認,但是該免責條款內容約定不明確,對不具有專業保險知識、法律知識的投保人而言,蓋章的行為並不當然推定其已經明確“駕駛人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會導致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法律後果,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按比例賠償原告1112000元;何某賠償24209.85元。
什麼意思呢?
就是條款寫的交通運輸部門的許可證書,不完全等同於駕照。
所以保險公司該賠。
這一點保險公司感到太過牽強,於是上訴,但是上訴依舊敗訴,維持原判。
最終對這筆錢進行了賠付。
可見法院在保險相關案件上,其實對個人還是有所偏向的。
因為相對於保險公司,個人是弱者。
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所以會在判決時對弱者進行一定的偏好。
大家覺得,保險公司做的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