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上門查吸毒,女子胡某某拒不開門,從賓館三樓窗户跳下,摔致七級傷殘。事後,胡某某將某賓館起訴至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索賠31萬餘元。
平橋區法院以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後果的民事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吸毒時遇查房,跳窗逃跑摔致傷殘
2017年9月1日下午,在信陽市平橋區龍江大道某賓館三樓某房間內,胡某某和朋友詹某某正在吸食由胡某某帶來的冰毒。下午5時,民警到該賓館執行公務,前往胡某某所在房間查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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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工作人員敲門後,胡某某應答,但始終拒絕開門,在此情況下,民警使用賓館總卡打開房門。驚慌失措之下,胡某某打開房間窗户,縱身一躍從房間窗户跳了下去。
隨後,胡某某因摔傷被送往一五四醫院治療,住院131天,花費醫療費7萬多元,後期又進行內固定存留取出手術,花費醫療費17萬多元。
經司法鑑定,胡某某被鑑定為2椎體爆裂性骨折並移位滑脱,脊髓橫貫性損傷,致右下肢單癱,評定為七級傷殘。
胡某某起訴賓館,稱其未盡安保義務
庭審中胡某某認為,賓館未盡到基本的安保義務,房間窗户沒有安裝基本的防護裝置和限開裝置,且未經同意擅自打開顧客的房門,是致使原告跳樓的主要原因,要求賓館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31萬元。
賓館老闆辯稱,原告受傷系自身行為所致,賓館已盡到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與原告受傷亦沒有因果關係,對原告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後果的民事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
平橋區法院在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公安機關對賓館工作人員、詹某某作出的詢問筆錄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認定胡某某與詹某某在賓館房間中從事吸毒違法行為的事實。
經過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從賓館工作人員敲門至民警使用賓館總卡打開房門之前持續數分鐘,且在進入房門的人員亮明身份之前,胡某某已經選擇主動跳出窗外,是出於對自己從事違法活動可能產生後果的懼怕心理而選擇跳窗;胡某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跳窗可能造成的身體健康損害後果是明知的,其在人身未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選擇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因此,胡某某的損害後果是因其故意跳窗行為引起,與賓館是否安裝窗户限開裝置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後果的民事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
平橋區法院遂判決駁回胡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