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航班延誤牟利近300萬,是否構成犯罪各方觀點不一

本文轉自【北京日報客户端】;

南京媒體報道,女子李某使用本人和親友的證件號碼頻繁購機票和航空延誤險,頻繁理賠,獲得理賠金近300萬元。南京鼓樓警方依法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消息一出即在社會上引發討論。不僅網友看法不一,記者採訪了多名專業律師也持不同觀點。有律師認為,李某虛假投保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有律師認為,李某具有欺詐行為,但是否足以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值得商榷。

對此民航法律專家張起淮律師認為,李某並非真正的消費者,也不是真的旅客

,為了出行投保以彌補航空延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她是借用別人的身份證,虛構航空旅客的身份,沒有真正上飛機,且利用研究天氣和航班延誤概率以獲得賠償的幾率,屬於虛假投保。張起淮認為,李某的做法已經違背了保險設立的本質和意義,其行為已經構成保險詐騙。

為何警方的處理會在網上引發爭議,張起淮認為,廣大旅客和網民有一種樸素的傾向性認知,即當今航班延誤問題已經成為一種“頑疾”,旅客非常痛恨卻又沒有辦法。“所以從另一個角度講,我們應該引起重視,航空公司也應通過該事件反思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飛律師也認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陳飛認為,法律的內在生命在於公平。該案中, 雖然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但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還是要受保險法的調整,要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公開報導的材料分析,李某還是虛構了若干保險內容,包括購票人信息等。保險合同的真正目的在於降低被保險人的損失,若將此風險做為一種投資,當做一門生意來做,則違反了雙方訂立保險合同的本意。”陳飛説。

北京市國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何樹利則持不同觀點,

他認為,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何樹利表示,詐騙罪含保險詐騙罪,首先要求行為人要對關鍵事實進行虛構,或隱瞞重要真相。本案中,李某確實購買了機票和航空延誤險,而且沒有虛構保險標的,也沒有編造發生保險事故的虛假原因、誇大損失程度,或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航班延誤也是客觀存在的。

“雖然看起來李某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但是欺詐分為刑法領域的欺詐和民法領域的欺詐。就像有人説保險原則最大的基石就是誠信,但是,不一定違反誠信就一定要上升到刑事法律的範疇。”

何樹利認為,從違反誠信、存在欺詐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角度講,保險公司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追索損失,要求李某返還已經給付的保險金的。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必要啓動刑事程序?他認為,這涉及刑法理論中關於刑法謙抑性的問題,值得探討。

北京華泰律師所劉中校律師認為,李某購買完機票和航空意外險,就與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建立了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關係。

航空保險合同是依附於航空運輸這一主合同的附屬合同。所以,如果李某在購得晚點機票後,沒有退票,即可視為李某已經履行了航空運輸和保險合同義務,其是否實際乘坐飛機都不構成李某履行合同義務的暇疵。

因此劉中校認為,在航班延誤成為事實的情況下,李某依保險合同條款獲得保險公司的理陪,是兑現保險合同權利。至於被保險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許會影響到保險合同的效力,但這隻限於民事領域,不應上升到刑事犯罪。

劉中校同時認為,李某隻是鑽了保險公司的規則空子,反觀保險公司應當反思,考慮去如何修補保險規則的漏洞。

騙保20萬以上一旦認定犯罪 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南京警方的披露,嫌疑人李某之前曾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對於飛機延誤信息及保險理賠的流程都有所瞭解。在購買機票之前,她會對航班及天氣進行分析,並從親朋好友處騙來身份信息和銀行卡,用以購買多份航空延誤險。如果瞭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儘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開始着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從2015年至今,李某通過購票虛構行程,在近900次延誤航班中獲得了高達300多萬元理賠金。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餘萬。

記者注意到,根據《刑法》 第198條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即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網友爭論:

微博網友@倒板20110108認為,購買保險,投保人、承保人都存在一定風險,沒有絕對的因素。李某通過航班當地數據分析再進行投保,和投股市炒股性質差不多。最多算是投機,算不上詐騙。

微博網友博@觀行人則發表觀點認為,有人不理解哪裏違法了。其實查看一下延誤險的條約就明白了。合同裏都會要求必須乘坐、不退票。但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基於成本考慮,不會去核查被保人是否乘坐、退票。涉案人因為曾經在航空業工作,知道這一“門道”,而在另一個相似案件中,涉案人是因為偶然原因發現退票後仍得到延誤險賠付得知此漏洞。

對於博觀行人的觀點微博網友@法學小松則認為,這是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意味着出現以下情況保險公司可以免責。免責條款只能給保險公司免除責任,並不能給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增加義務。沒有義務哪來的違法?而且這只是合同不是刑事法律,利用合同定罪才是違法。

微博網友@玩意頑意:“她又沒讓飛機延誤,也算犯罪?她押的時候也是在賭麼?”

微博網友@SKR理財師:“問題是退票也有退票費的啊。保險費也不退,這怎麼算呢?消費者賭贏就直接踢出局?這女的就鑽空子次數多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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