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機構“跑路”家長該如何維權?

“不要讓孩子輸在起跑線”,商家用這句話“對付”家長屢試不爽,再加上家長對孩子的事容易關心則亂,也給了不良商家可趁之機。不久前,北京的耿女士就陷入了英語教育機構“跑路”的尷尬境地。她給女兒報名了外教上門授課的“莎翁少兒家庭英語”培訓班,後者承諾會出具相應電子合同,但是授課已經開始,耿女士也沒有追着索要。沒想到,對方居然跑路了。

原來早些時候,這家機構在廣州、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已出現了學生交錢後無法上課、老師以各種理由推遲上課的情況。不久後,各地家長均收到了學校因經營不善而宣佈破產的通知。莎翁少兒家庭英語的合同和收費均通過微店完成,有家長髮現,原本電子合同中的落款為“深圳莎翁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後改為“上海互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最後又改為“廣州莎翁教育諮詢有限公司”,而就在宣佈破產前不久,該機構依然在大肆宣傳和促銷,還出現了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內的大規模人事變更。

教育培訓機構“跑路”家長該如何維權?

耿女士一來手裏沒有合同,二來已經聯繫不上機構的任何工作人員,她給北京電視台《法治進行時》打來了求助電話。任戰敏律師給出建議,從民事角度來説,“莎翁少兒家庭英語”已經構成了合同違約,而它在宣佈破產不久前還在大肆宣傳和促銷,且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已經出現,顯然當時已經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了,所以主觀上具備了詐騙動機。雖然耿女士目前手裏沒有合同,但是之前的合同和其它家長的合同都能成為有效證據。因而,耿女士應該去公安機關報案,儘早啓動刑事案件的程序,同時直接去法院起訴對方違約。

律師提醒,不良商家多利用家長們“望子成龍”的心理進行誘導,甚至詐騙,家長們在消費時應保持理性,注意索要合同、發票等,萬一出現糾紛,可以有效地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法條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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