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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指南丨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

由 解洪海 發佈於 綜合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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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及其包裝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貨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燒、爆炸、腐蝕、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運輸、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必須採用特殊防護設施與措施的貨物。

危險貨物包裝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過450L、淨重不大於400KG的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壓力容器、噴霧罐和小型氣體容器,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等。

02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第六條第三款;

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

5.《關於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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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要求

1.出口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監管:

(1)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2)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3)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範、標準;

(4)貿易合同中高於上述規定的技術要求。

2.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衞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

3.對出口列入國際危規《危險貨物一覽表》的危險貨物,按照海運、空運、汽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包裝性能檢驗、使用鑑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04

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通關流程

1.對於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

一是向海關申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詳情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240號令《關於公佈的令》附件37)、《關於(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納入“多證合一”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二是向所屬海關申請辦理包裝生產企業代碼,詳情請參照《關於調整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代碼的公告》(海關總署2019年第15號);

三是委託代理報關企業或自行向海關報關,申請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少部分產品列入生產許可證目錄,需要提供相應生產許可證,詳情請參照“出口危險品生產企業”第二款);

四是預約並接受海關現場查驗,取得《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貨物除外);

五是接受海關後續實施的週期性檢驗和日常監督管理。

2.對於出口危險品生產企業:

一是向海關申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詳情請參照“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第一款;

二是確認產品是否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如列入則須取得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質;參照《國務院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決定》(國發〔2019〕19號),確認產品是否列入《危險化學品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原質檢總局2011年第10號公告《關於公佈61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公告》),如列入則應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質;

三是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取得產品危險特性分類鑑別報告;依據分類鑑別報告,按照GHS要求編制危險公示標籤和安全數據單;

四是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説明;

五是灌裝後委託代理報關企業或自行向海關報關,申請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

六是預約並接受海關現場查驗,取得《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鑑定結果單》。

供稿單位:福州海關所屬莆田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