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動出現意外 後續怎麼辦?

航空運動出現意外 後續怎麼辦?

■航空運動是一項高風險的運動,一旦發生意外,能得到的保障卻比較少。(新華社資料圖)

航空運動出現意外 後續怎麼辦?

■李先生目前的在院診斷證明。受訪者供圖。

航空運動出現意外 後續怎麼辦?

■李先生航空運動的相關證件。受訪者供圖。

男子在動力傘飛行中從百米高空墜落,至今仍卧病牀

涉事公司稱雙方未簽訂合同,費用事宜在走法律途徑

今年北京女大學生在天門山翼裝飛行不幸遇難一事,令“翼裝飛行”等極限運動進入大眾的視野。近日,湖北的李先生向新快報反映,今年6月,他受邀參加廣東省樂昌市一次動力傘飛行表演,未料在表演途中出現意外從百米高空墜落,至今仍躺在醫院。李先生的父親表示,事發後邀請他們參加活動的公司已經為其支付了23萬醫藥費,但自7月19日開始便不再支付。目前他們自己的錢已經難以繼續支撐治療。涉事公司對記者表示,邀請李先生表演的活動雖支付了報酬,但未簽訂僱傭協議或相關合同,目前費用等事宜正在走法律途徑協商解決。

■採寫:新快報記者 肖韻蕙

事件

受邀表演百米高空意外墜落,送醫至今仍未出院

李先生在多年前已取得航空運動飛行駕駛員執照,此前在湖北一家航空公司擔任動力傘航空運動員,公司倒閉後,李先生成為了一名自由職業者,在國內各地參加動力傘表演或者活動。

今年6月14日,李先生受邀來到廣東省樂昌市參與一次動力傘飛行表演。“當時對方説包食宿和來回車費,同時給1000元的報酬。”李先生表示,參加活動之前僅口頭約定相關事項後,雙方未簽訂協議便開始了當日的表演。

令李先生沒想到的是,他在飛行上升後幾分鐘(注:動力傘為平地完成起飛昇空,並在空中完成一系列飛行科目的航空運動項目)就遇到了強上升氣流,“進入了亂流區,傘沒有升力,想避但避不開。”李先生回憶稱,當時他處於隊伍的最後一位,就他一人遇到了這個情況,眼看着所處的高度已經脱離了隊伍,李先生趕緊迫降,隨後他從100多米的高度摔了下來。

李先生的父親説,兒子當時摔到了盆骨,腦子也有損傷,情況十分危急,被立即送往醫院,後因傷勢太嚴重從樂昌的醫院轉院到了韶關市粵北人民醫院。據6月15日粵北人民醫院給李先生的CT檢查報告單,顯示李先生“左側頂顳部硬膜下血腫、右側下頜骨髁突、雙側多根肋骨骨折、盆骨多發骨折,部分骨碎片略分離”等。

家屬

活動邀請方不再支付醫藥費,傷者難以繼續治療

“活動舉辦者當時為我兒子付了23萬醫藥費,但在7月19日開始,就不再支付了。”李先生的父親説,邀請兒子參加活動的廣州瀾森航空運動有限公司(簡稱“瀾森公司”)支付了前期的一部分醫藥費,但後面便以“沒錢”為由不再支付了。由於傷勢較重,醫生稱已做了幾次大手術的李先生距康復還有很長一段時間,李先生的家人只好通過“輕鬆籌”等方式自己籌錢。

今年8月,因治療原因,李先生轉院至南方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根據該醫院8月12日開出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在院),李先生被診斷為“右髖臼骨折術後複發性髖關節脱位、右側創傷後股骨頭壞死、顱腦外傷”等。

“除了日常的治療,醫院説還要再做一次比較大的手術,但目前瀾森公司出的錢和輕鬆籌的錢都已經花完了。”李先生的父親憂心稱,此外,目前他們陪護李先生還需要生活食宿費等。

“我們家裏條件不好,我有一個86歲半身不遂的母親,我兒子自己也有孩子,他妻子每月也只有兩三千元工資。”李先生的父親説,家裏實在無力再繼續支付醫療費了。但多次與瀾森公司談判,對方都拒絕再繼續支付醫療費。

李先生的父親認為,作為活動的承辦方,瀾森公司要為兒子參加活動期間出現的意外情況負責,而該公司都沒有給李先生買保險,多次談判也無疾而終。李先生的父親希望瀾森公司先為其支付目前在院期間的醫藥費,以幫助起渡過目前的難關,但目前雙方未能協商一致。

●涉事公司:

未與當事人簽訂合同 正在走法律途徑解決

瀾森公司的法人代表田襄林在接受新快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航空運動圈經常會有一些活動,這次邀請李先生過來表演,也算是航空圈一次小型的聚會,並沒有簽訂僱傭合同之類的合作協議。

田先生稱自己也是動力傘運動愛好者,動力傘作為一項高風險運動,圈內很多活動都是“自願報名、自願參加、安全責任自負”,且航空運動者一般是自己給自己買保險,活動舉辦者為參與者購買保險的情況“基本沒有”。

田先生表示,目前責任認定結果還未出來,前期為李先生付的醫藥費也只是墊付。因為賠償等問題已經涉及到責任劃分,接下來關於李先生的醫療費用問題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律師説法:

航空運動表演主辦方

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李先生的遭遇,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娟對新快報記者表示,航空運動、極限運動表演主辦方或場地提供方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保障參加者的人身安全和知情權。如果雙方系僱傭關係,那麼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李先生和田先生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楊娟表示取決於他們當初口頭是如何約定的,並不是沒簽訂合同就不是僱傭關係。

楊娟表示,我國對户外運動領域並沒有專門立法,對於因從事户外運動引發的安全事件,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進行調整。“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要求義務人必須採取一定的行為來維護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免受侵害。

“如果是商業性的户外運動,不是因為組織者的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則參與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結果應承擔一定責任。本案中,要結合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及主辦方是否存在過錯進行綜合判斷。”楊娟説。

對於高風險運動中活動雙方類似“生死狀”之類的免責聲明,楊娟認為“生死狀”內容多為提示潛在危險和嚴重後果,用以證明組織者已經盡到義務。但如果在受害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也僅是減輕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並不能直接導致侵權人免責。此外,如果“生死狀”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知多D

航空運動、極限運動出現意外各方保障少

新快報記者與多位航空運動圈人士溝通,對方均表示,航空運動是一項高風險的運動,一旦發生意外,能得到的保障卻比較少。李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表示,自己從事動力傘飛行運動以來,購買過一份中國人民保險的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意外醫療費用補償也只有10萬元,意外身故、殘疾給付為80萬元,“市場上並沒有其他更合適的險種。”

就高風險運動的保險問題,保險行業一位資深人士對新快報記者表示,目前市面上類似的保險險種比較少,“保險整體上還是保障可預期的風險,而這類運動首先就是高風險的,也相對小眾。”該資深人士表示,“因為可預期的風險本來就很高,目前來看保險公司需要賠付的情況也很多。針對比較專業的極限運動員的險種,一般要去保險公司進行定製,保額也不會很高。”

【來源: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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