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清澈的愛”不容褻瀆

□ 張淳藝

國家知識產權局3月15日發佈通告指出,2月20日以來,“清澈的愛”被個別企業和自然人當作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了註冊申請,圖謀不當利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予以譴責,並依據商標法駁回17件“清澈的愛”相關商標註冊申請。

去年6月中印邊境衝突中,4位戍邊英雄為國犧牲。“清澈的愛,只為中國”,是烈士陳祥榕18歲入伍時寫下的戰鬥口號,質樸的文字表達了他深切的愛國情懷,讓無數國人為之動容。然而,個別企業和個人竟將這一戰鬥口號用於申請商標註冊,着實令人寒心。這種做法既於情不符,也於法不容。

我國英烈保護法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清澈的愛”被用作申請商標,很容易讓人將相關商品與戍邊英雄聯繫起來,涉嫌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變相用於商標,屬於違法行為。同時,根據商標法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正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通告中指出的,“清澈的愛,只為中國”充分彰顯新時代英烈對祖國的熱愛和無私奉獻的高尚情操,“清澈的愛”被當作商標提交註冊申請,“褻瀆了英烈的精神,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極易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駁回決定,有力維護了商標註冊申請秩序。

對於這種惡意挑釁商標註冊管理的行為,僅僅是駁回商標註冊申請顯然不夠,還應依據《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視情形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去年疫情防控期間,浙江紹興、上海等地市場監管部門就曾對惡意搶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相關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處罰,起到了有力震懾作用。

如今,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駁回17件“清澈的愛”商標註冊申請,公眾在拍手稱快之餘,更期待有關部門繼續發力,對相關商標申請人及代理機構開出罰單,堅決維護英烈尊嚴,規範商標註冊秩序。烈士“清澈的愛”,不容無良企業褻瀆!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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