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煜醫生系被醫院單方解聘,並非開除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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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張煜醫生在微博發文,稱“2022年2月25日,讓我感到絕望的一天,我剛剛被醫院開除了”,並配發了一張北京大學第三臨牀醫學院第三醫院的《通知書》圖片,此微博一經發出即引起了廣泛關注。

張煜醫生系被醫院單方解聘,並非開除丨醫法匯

從圖片中《通知書》顯示的內容來看,醫院是根據聘用合同第九條之規定,以張煜醫生“違反職業道德或社會公德,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為由,單方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由此可見,醫院並沒有開除張煜醫生,而是單方解聘。

這裏給大家科普一下在勞動人事法律領域開除和解聘的相關法律知識。

開除是一種行政處分。在勞動關係領域最初規定在1982年4月10日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中,企業對於違紀且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職工,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由此可見,開除是對職工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分。隨着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國務院於2008年1月15日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企業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就沒有了法律依據,因此在勞動關係領域對職工的開除等行政處分已經成為歷史。但是在人事關係領域,開除處分還是依然存在的,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分。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解聘,顧名思義就是解除聘用合同。在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始於2002年。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由於對法律法規理解不同,在解除合同時所用名稱並不規範,常見的還有開除,除名,辭退等等,但無論是開除,除名,辭退還是解除聘用(勞動)合同,都有一個相同點,就是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或者人事關係被解除或者終止了,作為用人單位需要證明解除合同要符合勞動人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人事合同。

另外,在勞動人事關係領域,為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對合同關係的解除和終止以及程序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單方解除合同更是做了諸多限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次張煜醫生被解聘事件屬於人事聘用合同的解除,應當適用我國人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程序。

醫法匯醫事法律團隊張勇律師認為,僅從張煜醫生微博中《通知書》的內容來看,醫院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做法值得商榷,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雙方因解聘發生爭議,則屬於人事爭議範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法》亦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該法有關規定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而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要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來證明其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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