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8月9日訊(記者 張豔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佈《關於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於8月11日起施行。
《解釋》共九條,分別對窩藏罪和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以列舉方式作了細化規定。
《解釋》明確,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匿,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隱藏的處所的;為犯罪的人提供車輛、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的;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的;其他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情形。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窩藏罪定罪處罰。保證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點、聯繫方式,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解釋》明確,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幫助其獲得從寬處罰,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的;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的人所實施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其他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包庇罪定罪處罰。
《解釋》同時明確了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作假證明包庇的,以包庇罪從重處罰。
《解釋》對窩藏、包庇犯罪“情節嚴重”作出明確規定,從以下兩個方面列舉出五種情形:
從被窩藏、包庇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方面,規定了四種情形,即“被窩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或者極端主義犯罪,或者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在被窩藏、包庇期間再次實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窩藏、包庇犯罪行為本身,規定“多次窩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窩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為情節嚴重。
《解釋》還從三個方面對如何認定窩藏、包庇罪的“明知”作了規定,明確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接觸被窩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況,以及行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此外,《解釋》還就窩藏、包庇犯罪的罪與非罪、一罪與數罪問題作出規定,明確為幫助同一個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處罰,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又實施洗錢行為,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或者幫助毀滅證據行為,或者偽證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並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來源:中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