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9日消息(記者李兆娣)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暨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記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起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仍需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例。
最高法通報的案情顯示,2015年2月,為轉移甲公司財產逃避債務,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傅某與同學邵某共謀,虛構該公司向邵某借款200萬元的事實並偽造了相應的銀行轉賬憑證,又將公司機器設備等主要資產虛假抵押給邵某。人民法院在對該公司強制執行後,傅某以邵某對公司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為由,以邵某名義提出執行異議,企圖阻卻強制執行。期間傅某還操作該公司將部分抵押物低價轉讓。
2018年10月,傅某、邵某因犯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年12月,該公司被宣告破產。
2019年7月,公司債權人毛某代表全體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邵某在造成公司流失的價值370萬餘元抵押物範圍內對公司所有破產債權未受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人民法院認定,邵某因與傅某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邵某向甲公司債權人賠償222萬餘元,賠償款項歸入甲公司財產。
最高法在通報中指出,邵某協助傅某偽造銀行流水、簽訂虛假合同、提起虛假訴訟、委託傅某處置財產、提起執行異議等一系列行為的根本目的和客觀後果均是對抗甲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阻撓對甲公司財產的執行。
“邵某對其協助傅某實施上述行為的目的和法律後果均應當具有明確的預見,仍對傅某予以協助和配合,唯有二人採取共同的行動才足以導致本案損害結果的最終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構成共同侵權,邵某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法介紹,虛假訴訟致人損害符合侵權行為一般特徵和構成要件,屬於侵權行為,故行為人因虛假訴訟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要求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第12條也規定,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前述相關規定,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也有相應體現。“因此,虛假訴訟行為人被判處刑罰並不免除其民事責任。讓虛假訴訟行為人在承擔敗訴風險之外,既受到刑事處罰,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有效威懾不法行為人、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