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法:父母有權拒絕!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綜合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九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涉及成年子女“啃老”、助人為樂是否擔責、好意同乘致人損害是否需賠償等問題。最高法表示,各級法院自覺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審判工作,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廣大人民羣眾的情感認同和行為自覺。

王金輝 製圖 資料圖

在楊某順訴楊某洪、吳某春居住權糾紛案中,楊某順是楊某洪、吳某春夫婦的兒子。楊某順出生後一直隨其父母生活。楊某順成年後,長期沉迷賭博,欠下鉅額賭債。後父母的房屋被列入平改範圍,經拆遷徵收補償後置換樓房三套。

三套樓房交付後,其中一套房屋出售他人,所得款項用於幫助楊某順償還賭債;剩餘兩套一套出租給他人,一套供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後因產生家庭矛盾,楊某洪、吳某春夫婦不再允許楊某順在二人的房屋內居住。楊某順遂以自出生以來一直與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共同居住關係,從而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為由,將楊某洪、吳某春夫婦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其對用於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

楊某順成年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應當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楊某洪、吳某春夫婦雖為父母,但對成年子女已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楊某洪、吳某春夫婦有權決定如何使用和處分該房屋,其他人無權干涉。楊某順雖然自出生就與楊某洪、吳某春夫婦共同生活,但並不因此當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無權要求繼續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故判決駁回楊某順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在闡述該案意義時指出,對於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如果父母自願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質幫助,這是父母自願處分自己的權利;如果父母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質幫助,子女強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權利,父母有權拒絕。

本案的裁判明確了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確拒絕的情形下無權繼續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對於成年子女自己“躺平”卻讓父母負重前行的行為予以了否定,體現了文明、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助於引導青年人摒棄“啃老”的錯誤思想。

 

來源: 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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