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後退一步絆倒6旬阿姨,賠了12萬!

成都的李先生因為在銀行辦理業務時向後退了一步,絆倒了後面行走的66歲的史阿姨,致史阿姨九級傷殘,李先生因此被法院判賠付12萬餘元。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一審法院簡陽市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史阿姨和李先生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李先生和史阿姨承擔責任比例為80%和20%,該銀行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判處李先生賠償史阿姨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2萬餘元。李先生不服判決發起上訴,5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圖:法槌。據IC Photo


李先生後退一步 絆倒阿姨致傷殘


“就是很自然、正常的一個動作。”李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認為,這次事件不僅讓他們賠了不少錢,“還給我們一個很大的教訓。”


根據一審法院判決資料顯示,2018年9月19日,李先生在自助服務器前等候時,突然向後跨了一下右腳,他的右腳將正在與垂直方向直行的史阿姨絆了一下,史阿姨撞在離她不遠的沙發後直接摔倒在地受傷。在史阿姨辦理完個人銀行業務後,被李先生等人送往醫院,住院治療6天。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間,史阿姨花費醫療費3萬餘元。史阿姨的傷情被鑑定構成九級傷殘。


史阿姨的代理律師張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史阿姨被絆倒後,“可能因為她的年紀有點大,一隻手摔骨折了,當時還能歪歪扭扭地走路。目前,史阿姨傷情已基本恢復。”


李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當天,她和丈夫都要去銀行辦理業務,她先辦理業務,李先生也一直在辦理業務的一米線內。銀行在辦理業務限制區域以外並沒有足夠的空間供人正常通行,在附近擺放了沙發,李先生只是後退了一步,恰巧碰到了進入狹小區域的史阿姨,史阿姨避讓不及又被沙發絆倒,導致史阿姨一隻手骨折受傷。


“我丈夫將她絆倒後,我們便將她送往醫院。住院期間還請了護工,多次前往醫院探望,先後墊付了3萬多元醫療費。”李女士稱,後來未與史阿姨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他們認為史阿姨和民生銀行某支行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史阿姨將李先生和民生銀行某支行訴至簡陽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李先生賠償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6萬餘元。史阿姨還認為民生銀行某支行作為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補充責任。


李先生辯稱,他對史阿姨受傷表示歉意,未故意衝撞史阿姨;史阿姨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且史阿姨主張賠償標準過高;民生銀行某支行所設置的沙發等擺件構造有不合理的地方,是導致史阿姨受傷的原因之一,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生銀行某支行辯稱,史阿姨受傷是李先生絆倒所致,應由李先生承擔責任。該銀行已按照法律規定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無論後面有無沙發,史阿姨都會被李先生絆倒受傷;史阿姨選擇行走路徑不合理,是導致她受傷的間接原因,該銀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李先生承擔80%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李先生在公共場所突然伸出右腳致史阿姨受傷,這與史阿姨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李先生應承擔侵權責任。史阿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她行走的區域是否安全應盡到一定的謹慎注意義務,對她自身受傷有一定的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案中,民生銀行某支行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其有安全保障義務。經查明,該支行在營業場所放置的沙發擺件與自助服務器之間的距離較短,存在不合理性,有一定的安全隱患,故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關於賠償責任和賠償範圍問題,根據史阿姨和李先生各自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李先生、史阿姨承擔的責任比例為80%和20%,民生銀行某支行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一審法院確定史阿姨受傷的費用共計15萬餘元,史先生按比例應賠償12萬餘元。除去李先生之前墊付的3萬3千元,還應賠償近9萬元。


2019年12月25日,簡陽市人民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近9萬元,民生銀行某支行對該債務承擔補充責任,並駁回了史阿姨其他訴訟請求。


李先生不服判決上訴稱,其不滿一審法院責任比例劃分,認為史阿姨的過錯與承擔的20%責任不匹配,事發時李先生一直在辦理業務的一米線以內,史阿姨侵入了該限制區域,她應選擇其他安全路徑通行;民生銀行某支行在大廳擺件設置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並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銀行大堂經理也未對史阿姨進行正確的路徑指引,存在諸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按份責任。事發時李先生背對史阿姨,對身後的情況一無所知,也沒有超越限制區域,因此無重大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史阿姨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應予維持。民生銀行某支行辯稱,事發時李先生並未辦理業務,其在其他人辦理業務時上前、後退,並非史阿姨闖入了李先生辦理業務的區域,民生銀行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主觀上也沒有過錯,請求駁回李先生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從事發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史阿姨通過並非從李先生所稱的警戒線以內,而是警戒線上,同時史阿姨在橫向上與其前方的李先生已經預留了足夠的安全距離,本案事故發生系李先生採用非常規性的向後大幅跨腿動作,導致史阿姨避讓不及,並摔倒受傷。李先生的行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史阿姨在本案中並不存在明顯的過錯。李先生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5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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