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新證券法要求,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以行政法規形式對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作出規定,對於提高執法效率、及時賠償投資者損失、儘快恢復市場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有一種説法認為,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就是當事人“花錢買平安”,此説謬矣。
根據《辦法》,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承諾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當事人履行承諾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終止案件調查的行政執法方式。實踐中,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又通常被稱為“行政和解”,是國際上較為成熟的一種行政執法方式。國際經驗表明,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是化解資本市場執法面臨的“查處難”與市場要求“查處快”之間矛盾的一個有力武器。
實踐中,往往存在一些疑難複雜甚至難以查清的案件。一方面,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行為具有隱蔽性、複雜性、專業性,容易導致“查處難”;另一方面,市場又要求“查處快”,相關各方都要求案件儘快實現案結事了、定紛止爭。此時,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就能大顯其能。
由此可見,相比行政處罰的剛性,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可謂剛柔相濟,提高了違法成本,增強了監管實效。一方面,允許當事人主動糾錯,以上市公司或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自願、主動補償違法行為所致的投資者損失為路徑,有效節約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另一方面,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可用於賠償投資者損失,投資者獲得及時有效救濟,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當事人付出較高的經濟代價,增加了敬畏法律之心,而且還要採取自我核查整改、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增加合規檢查頻次、主動調整相關業務等措施,以糾正涉嫌違法行為,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對於整個市場而言,就是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穩定市場預期,消除有關隱患,有助於確保證券期貨市場健康高效運行。
需要強調的是,我國資本市場建設堅持“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豐富了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懲戒樣態,正是堅持“零容忍”要求的具體體現,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可以“花錢買平安”。
我國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立足國情、市情,在充分借鑑國際經驗基礎上,通過明確流程、嚴格限定適用範圍、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該制度具有嚴格適用條件,《辦法》對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情形拉了“負面清單”。比如,涉嫌證券期貨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不適用。又如,當事人因證券期貨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行政處罰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沒有新事實、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請,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請的,都不適用,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認為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其他情形。
嚴格限定適用範圍,就是為了斬斷“花錢買平安”的錯誤邏輯。由此,持續淨化市場生態,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動真格、出重拳、擊要害,有助於讓新風正氣落地生根,建立起投資者保護的立體格局。(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祝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