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多位招行客户超百萬存款離奇消失,理財經理系幕後黑手!

由 寸建宇 發佈於 綜合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池北路支行(原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的金葵花客户周某清賬户中15筆、累計金額超182萬元的資金被該行理財經理周某某等人以銀行轉賬、櫃枱取現等方式支取。

上述涉案理財經理周某某導致資金損失的客户高達十餘位,目前該理財經理已跳樓。

據法院判定,無論經辦人如何變化,實現上述轉款的前提條件是同時掌握客户的銀行卡及賬户密碼。因此,涉案客户經理周某某以客户密碼輸入錯誤讓其反覆輸入、以需要複印為名拿走其銀行卡和身份證,之後拿着複印件返回等方式採取違法行為。

6位招行客户損失400餘萬

陝西銀保監局認為招行西安分行存在機制不完善等不足

行政判決書顯示,2016年7月20日周某清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的工作人員違規操作,致使周某清在該行開立的招行金葵花卡賬户中15筆、累計金額為182.05萬元的資金被該行理財經理周某某等人以銀行轉賬、櫃枱取現等方式支取,給周某清造成損失,要求法院判令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支付周某清被支取的存款本息及損失。

2016年11月7日,周某清等六人向陝西銀保監局遞交了一份《投訴書》,投訴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即現在的招行曲江池北路支行)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規操作,致6位投訴人財產損失共計400餘萬,請求對該支行在經營活動中的違規操作行為進行查處。

根據裁判文書網,在該案訴訟過程中,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2015年9月30日招行四份《活期取現》電子版中客户簽名處“周某清”簽名筆跡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為:檢材中的“周某清”簽名筆跡與樣本中的簽名筆跡是同一人書寫。2019年2月28日周某清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申請撤訴,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周某清撤回對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的起訴。

2019年4月9日周某清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向陝西銀保監局遞交了一份《要求給予行政處罰的投訴書》,請求陝西銀保監局依法對招行曲江池北路支行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並公開相關行政處罰信息。陝西銀保監局於2019年6月21日作出回覆告知周某清,對其反映的相關事項,該局前期已受理並於2017年1月25日將該核查意見書面答覆給周某清。經審查,周某清此次反映問題與上次反映的問題基本相同。

同時答覆認為招商銀行西安分行周某某事件反映該行在員工行為管理、櫃枱業務風險防範、重要崗位輪崗、員工異常行為排查等方面機制不完善,具體制度執行流於形式,案件風險防控不足。針對周某清要求該局對該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訴求,監管部門對調查發現的銀行違規行為可根據具體違規事實及影響情況採取不同監管措施。

此前已有客户稱招行卡內資金被偷轉 涉案理財經理已跳樓自殺

另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年底公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的金葵花客户李某稱,她的理財經理周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假借辦理理財業務之名,自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間,分七次將李某銀行卡內的471餘萬元轉移至自己父親或與其有密切關係的他人賬户中。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並無櫃枱轉款的交易習慣,但該七筆異常轉款均通過櫃枱轉款完成。

而由於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監管規則及慣例操作業務,未對5萬元人民幣以上業務核查轉款人身份證,未核查轉款人與儲户之間的代理關係,對員工的違規操作未及時發現並予以制止,才導致李某銀行卡內資金被偷轉。

該民事判決書顯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涉案7筆款項分別由周某某、李某、於某某、強路路、何鋒鋒在招行雁塔支行持李某的涉案銀行卡並輸入正確的密碼的情況下通過櫃枱轉賬方式從李某涉案賬户分別轉至王某某、周某甲、於某某、何鋒鋒的賬户。

但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稱,周某某在2016年以前是其理財經理,也是李某的理財經理,2016年1月周某某被調崗,周某某於2016年3月底自殺。

據法院判定,無論經辦人如何變化,實現上述轉款的前提條件是同時掌握李某的銀行卡及賬户密碼。判決書顯示,李某稱,涉案的七筆轉賬都是周某某告知其是購買的理財產品,但都沒有讓其簽署過書面的資料;涉案七筆操作過程都是李某在周某某辦公室,坐在周某某電腦對面,周某某在其電腦上操作,由周某某拿着李某的銀行卡輸入户名和賬號,密碼是李某輸入,輸入時其會遮擋,有時會因為周某某稱其密碼輸入錯誤讓其反覆輸入;每次操作完成後其只能看到一個操作成功的界面,其也沒有問過周某某款項的去向;涉案7筆交易發生的時間點其都在銀行貴賓室,周某某以需要複印為名拿走其銀行卡和身份證,之後拿着複印件返回。

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稱,李某所主張的存款已經被李某本人以及其委託的人用真實的密碼轉走,李某對於資金轉給誰以及用途明知,招行雁塔支行的櫃枱轉款業務合法;周某某的職責是為李某提供理財諮詢,轉賬行為是李某個人行為;周某某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與招行雁塔支行沒有任何關係。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所主張的銀行違約行為不成立,要求該行承擔已被轉走的涉案7筆款項的給付義務依據不足,對其訴請不予支持;至於其涉案賬户涉案7筆款項實際轉入案外人王某某、周某甲、於某某、何鋒鋒賬户而與收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李某可另循合法途徑解決。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張姝欣 編輯 李薇佳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