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隨時隨地“加班”頻現,亟待完善法規保障權益

最近,微博上一個#爬個長城爬到一半還得加班#的話題引發無數“打工人”的共鳴。網友@追風少年劉全有發微博稱:“誰能想到我爬個長城爬到一半還得加班呢”,並曬出在長城上加班的圖片。而就在近日,有媒體還以《咋算“加班”?業內呼籲完善認定標準》為題,揭示了加班現象普遍存在卻又極其複雜。

其實,類似於“爬個長城爬到一半還得加班”相當常見,網友紛紛曬出自己同款加班圖,如海邊懸崖加班照、KTV包間加班照、長隆旅遊加班照、馬路中央加班照、高鐵加班照等,雖不能確保完全真實,但都間接印證了隨時隨地在“加班”是種普遍現象。

隨時隨地“加班”常見,除了因為互聯網、筆記本電腦、手機、社交工具等現代技術深入生活,也與現行法律對“加班”的認定標準過於滯後有關。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即工作超過這個法定時間即為加班。但現實加班情況遠比法律規定複雜。

目前,既有隱性加班,也有顯性加班。比如有的企業以制度形式公開讓職工加班,這種顯性加班明顯違反勞動法律。而類似於“爬個長城爬到一半還得加班”的加班現象,則屬於隱性加班,用人單位大多不認為是加班,也不會支付加班費,損害了職工合法權益。對於隱性加班,顯然更應完善法律加以規範。

如今職工加班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已發生很大變化,而現行法律規定卻未能與時俱進做出調整和完善。這既造成“有時勞動者認為的‘加班’並不是法律所認可的加班”,容易引發勞動糾紛,也給部分用人單位隨時隨地要求職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佔職工便宜提供了機會。所以,要以各種新型加班現象和勞動糾紛為導向,及時完善“加班”認定標準。

完善“加班”認定標準之前,需要對當前不同形式的加班進行全面摸底和梳理,然後聽取不同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意見建議,根據不同行業、不同職業的特點,科學確定“加班”認定標準。哪些情形屬於加班,哪些情形不屬於加班,都應該有相應的認定標準,凡認定加班須支付加班費。如此,不僅用人單位和職工能夠準確認識加班,也利於勞動仲裁和司法機關公正裁決。

筆者注意到,有關部門曾出台過《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意見,但最終似乎未見其正式出台實施。假如該規定正式出台,相信會有助於解決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下的加班問題。在網上加班、微信加班等隨時隨地加班現象比較常見的今天,希望有關方面根據加班的新變化、新問題,重新制定特殊工時管理制度,增加“加班”認定標準。

另外,還應完善相關勞動法律。我國《勞動法》雖然在2009年、2018年進行過修訂,就其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而言,規定仍然比較原則和簡單,很難對多樣化的單位工時制度和加班現象進行有效規範。只有法律規定與時俱進,再配套科學的認定標準,才能引導用人單位規範加班,讓職工拿到加班費或者得到應有的休息,才能減少顯性加班、隱性加班等現象。

(作者 豐收,摘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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