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在前一年機動車交強險未到期時,預付了次年交強險。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在投保後15日後生效,孫某在這一“空白期”發生了交通事故,被保險公司拒絕按照交強險進行理賠。北青-北京頭條記者4月20日獲悉,北京二中院近日判決保險公司需進行理賠。
孫某就機動車在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載明機動車商業保險於投保次日零時生效,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卻於投保後15日後生效,致使孫某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在兩個年度的保險期間出現“空白期”。
孫某於該“空白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傷亡。孫某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主張交通事故發生在商業保險期間,但並非發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期間,僅同意支付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金。故孫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未發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險期間內,不屬於保險公司保險範圍,判決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孫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查明,孫某在前一年度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未到期的情況下,前往保險公司同時投保下一年度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公司亦於同日向孫某收取了保險費並生成保險單。但是保險單上兩個險種的保險期間起始日卻並不一致,機動車商業保險於投保次日零時生效,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卻於投保後十五日後生效,導致孫某的機動車在兩個年度的保險期間存在“空白期”,處於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的狀態,無法有力保障在此期間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利。
孫某已經提前投保和足額繳納保險費、使涉案機動車輛具備同時擁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雙重保障的條件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限起點在投保後十五日起算的合理性或經過孫某認可,亦無法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限不同於同時投保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期限作出合理解釋。
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北京二中院認定保險公司未經孫某認可自行設定了涉案保險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空白期”,缺乏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故對於此時段內發生的涉案保險事故,改判保險公司予以理賠。
據瞭解,交強險是國家法律規定施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得拖延承保。對於投保人在前一年度保險期間有效期內投保下一年度交強險,並足額繳納保費的,如果新一年度的保險期間與舊一年度保險期間存在“空白期”,保險公司應當舉證證明保險期間的約定是經過雙方合意,具有合理性,否則保險公司屬於拖延承保,對於“空白期”的保險事故仍然應當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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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瞳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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