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於2021年7月15日施行,其中“兩人執法”問題備受社會關注。
現實生活中交警一人執法,實施處罰的情形屢見不鮮,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未對執法人數作出規定。而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集體採訪現場
“兩人執法”制度該如何落實?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級巡視員張桂龍日前在接受包括紅星新聞在內的媒體集體採訪時,對於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涉及的“兩人執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銜接問題進行了答覆。
張桂龍介紹説,“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1996年制定行政處罰法時就作了明確規定。“兩人執法”的好處是,執法人員之間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約、有監督,特別是在面對當事人執法時,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本次修法,將原來規定於“一般程序”一節的“兩人執法”,調整到“一般規定”一節中,並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張桂龍表示,如果“兩人執法”制度不適應某些執法領域的執法實際需要,確需作出特別規定的,可以在修法過程中經過充分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後,由法律作出相應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北京報道
編輯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