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指定法官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回應
7月1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有記者提問,香港國安法有哪些措施保證香港司法獨立?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整個國家法治中關於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
沈春耀表示,在香港基本法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對檢控也有明確規定,第6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國家憲法、在基本法,在有關法律中都是明確的。所以司法獨立都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的。
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可指定裁判官、法官來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是否會影響司法獨立?對此,沈春耀解釋,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在這次法律中有一個規定,也是一個制度規則。行政長官從裁判官,區域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上訴法庭的法官以及終審法院的法官中指定一些法官負責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在第44條有這樣的規定。這對法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沒有影響,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他解釋,指定法官的制度有這樣一些含義:(一)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從法官以外的人員指定;(二)指定的法官是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沒在指定範圍裏的法官依然擁有法官應當具有的職權,他可以審其他的案件,司法案件的類型是相當廣泛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只是其中一類;(三)指定若干名,從裁判官、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終審法院中指定法官,可以説是一個名單、是一個範圍,具體審理時按照原有規定安排;(四)法律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指定這些法官前可以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這也是一個重要的方式。(五)具體到案件審理,依然是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這樣一個制度安排既體現了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考慮到香港特區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實際情況,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有一個指定的法官範圍,可能有關的法官經驗、素質比較高、比較好或者比較熟悉,相對來説也有利於統一裁判的標準,因為這是一類案件,這一類案件可能有關聯性,有它的特點。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吳陽 北京報道
圖據 國新網
編輯 黃璟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