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客户交費15年急用錢想退保 光大永明人壽: 騙保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1日訊 據浙江廣電總枱《1818黃金眼》欄目近日報道,杭州的馬女士反映,她手中有份給丈夫買的保險,保費交了15年,最近家裏有點事,想把保單退掉,結果保險公司説她想“騙保”。

  馬女士説,2005年她給丈夫在光大永明人壽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她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險人,交費時間是32年,每年保費1173塊錢,現在已經交了15年。

  “現在家裏遇到點事情,需要用錢,所以想退保,然後協商的時候,對方公司説只能按照現金價值退保,是8000多塊錢,而且説我騙保”,馬女士告訴記者。

  馬女士這份保單上寫了“投保人可以隨時會申請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在收到相關材料三十天內,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表上標出的該保單年度現金價值”。

  馬女士説,自己交了15年保費17595塊錢,對應的現金價值是8238塊錢,現在她想在退費金額上能跟公司協商解決,並沒有要騙保的意思。

  “因為我也在這家公司從業過一段時間,當時被保險人的簽字也是我籤的,這種現象當時也比較普遍,為了求方便,就把代簽名也簽了,但現在回想過來的話,這個代簽名嚴格意義上來説,保單是無效的”,馬女士告訴記者,當時也是知道這個代簽名是不對的,行業比較常見。

  光大永明人壽浙江分公司負責投訴處理的餘經理表示,她並沒有説馬女士騙保,只是覺得她作為保險從業人員,又是這份保單的受益人,明知代簽字有錯,還去這麼做,本身就不合規。

  既然代簽名是不允許的,當初保險公司為什麼會受理?對此,餘經理表示,“公司不是專業的筆跡鑑定公司,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而且上面也有明確的投保人和監護人的聲明欄,那麼,她這個字簽下去,就應該負有法律責任的”。

  對於馬女士給丈夫買的這份保單是否有效,餘經理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説明。

  “上面寫的是投保人或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經繳納保險費的,視為對其代簽字或蓋章行為的追認”,餘經理説,只要你交錢了,也就是保費是從你的賬户扣取的,法院是認可的。

  但馬女士對這一説法不認可,最後雙方經過協商,連同馬女士手上的另一份保單,兩份保單一併作了退單處理,馬女士拿到了13000多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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