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備受人們關注的2020年度個税彙算清繳啓動。記者從國家税務總局福建省税務局獲悉,2020年度個税彙算清繳期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納税人可通過自己辦、單位代辦和請人辦三種方式辦理彙算清繳。
其中,單位辦理流程明確,個人可諮詢單位,與單位確認辦理。個人辦理的,納税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税務、“個人所得税”APP辦理年度彙算,流程與2019年度相同。注意這些重要變化預填範圍有所擴大
與2019年度相比,2020年度個税彙算清繳有幾個重要變化,需要單位及個人注意。
單位代辦增加了電子等方式。由單位代辦的,納税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可要求單位代辦。
2020年度增加了“主要收入來源地”概念,即個人沒有受僱單位的,需要向其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個人納税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負有代為扣税並繳納税款法定職責的義務人)所在地。
增加非主觀錯誤“首違不罰”制度。納税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時,如果因為非主觀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彙算多退或少繳税款,納税人主動或經税務機關提醒後及時改正的,税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2020年度彙算預填範圍,相比2019年度有所擴大,
從2019年度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保險經紀人、證券經紀人),擴大到工資薪金、所有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全部四項綜合所得。
補税或退税情形很多不同選擇有不同結果
“納税人需要了解,產生補税或退税的情形有很多種,不同的選擇或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福州中税税務師事務所人士表示,有的市民各月收入“冷熱不均”,有的月份收入特別高,有的月份收入特別低,彙算結果有可能產生退税。有的人有多項收入來源,比如除了工資薪金,還從其他單位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這些收入不管有沒有預繳個税,彙算時都可能產生退税或補税。這類人羣在“個人所得税”APP首頁的“收入納税明細”可以查看有沒有從外單位取得收入,如有,在填報時增加即可。
此外,年終獎單獨或合併計税將導致彙算結果不一致,將年終獎單獨計税更划算。年終獎具體選哪種方式計税,納税人不妨自己對比一下,在收入中的工資薪金界面可以更改選擇。
3種情形無需辦個税彙算清繳
税務部門指出,不是所有人都需要辦理個税彙算清繳。根據最新的規定,有三種情形之一的個人無需辦理。
① 年度彙算需補税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② 年度彙算需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③ 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税的。
例如:市民鄭先生每月工資4000元,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所得。這種情況下,鄭先生只在一個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平時不用預扣個税,或者每月預扣預繳的税款之和剛好等於年度應納税額,就不需要再彙算清繳。7種情形或可退税
税務部門表示,實踐中有7種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可能產生退税。
① 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税的;
② 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税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③ 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税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④ 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税前扣除的;
⑤ 納税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税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税率的;⑥ 預繳税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税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税優惠等;
⑦ 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税款時未辦理扣除的。
2種情形或需補税
税務部門表示,有2類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彙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税。① 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税款時重複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② 除工資薪金外,納税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税率高於預扣預繳税率。
□名詞解釋
什麼是年度彙算?
年度彙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後,納税人彙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税所得額並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税,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税款,向税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税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税款的過程。簡而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税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是2019年以後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全文共2104字)
作者:江海
來源:福州日報社數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