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可允許被執行企業靈活採取自行變賣、融資等方式償還債務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4月19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典型案例和創新機制。最高法執行局局長黃文俊在會上介紹,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基礎上,也尊重被執行企業的變價自主權,對一些專業化程度高、市場受眾面較窄的財產,可以允許被執行企業利用自身專業優勢和渠道,靈活採取自行變賣、融資等方式償還債務。

最高法:可允許被執行企業靈活採取自行變賣、融資等方式償還債務

最高法執行局局長黃文俊

黃文俊介紹,加大對勝訴中小微企業的司法保障力度。繼續依法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嚴厲打擊各類惡意逃廢債行為,尤其是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行為,為勝訴中小微企業及時回籠資金、緩解資金壓力、順利渡過難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大限度減少查控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的不利影響。暢通12368司法服務熱線、執行信訪等問題反映渠道,加大對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的問責力度。在去年開展的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我們就將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作為查糾整改的重要問題之一。

同時,對中小微企業依法審慎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儘可能對其財產採取“活封”措施,在確保財產不被隨便處置的情況下,讓查封財產保持運營價值。

他指出,努力實現中小微企業財產變現價值最大化。本次發佈的案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某投資公司等與某油品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發現被執行企業名下加油站的經營資質有一定經濟價值但無法評估,被執行企業的財產有被低價出售的可能。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不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情況下,引進第三方成品油經營公司對本次處置的財產進行收購,對加油站及經營資質進行整體變現,最大程度實現被執行財產的價值。最終,本案債權全部執行到位,被執行企業也順利脱困。

黃文俊還表示,有效發揮司法對中小微企業的挽救功能。執行中,對中小微企業因暫時經營困難無法及時清償執行債務的,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通過“放水養魚”的執行方式,實現債權受償和企業重生的雙贏。

此外,建立完善對中小微企業的信用激勵和懲戒機制。探索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助力提升誠實守信中小微企業的信用等級,為其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有利條件。嚴格區分失信與喪失履行能力,依法精準適用失信懲戒措施,切實將失信懲戒的重點放到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違法失信行為上來,避免濫用懲戒措施,損害誠信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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