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吉林法院網3日消息,2月1日,吉林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楊盛忠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盛忠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5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200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被害單位或上繳國庫。該法院審理查明,楊盛忠貪污受賄金額合計超1900萬元。
而在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同樣為吉林銀行原副行長的王安華受賄案。對被告人王安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王安華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王安華的受賄金額達3931萬餘元。
法院為何對這兩位副行長的量刑有這麼大的差別?
楊盛忠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經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楊盛忠在擔任吉林銀行吉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處理行內無法核銷費用為名,指使他人以採購物資虛開發票的方式,先後多次非法套取單位資金,並將其中407萬餘元非法佔為己有。
在擔任吉林銀行吉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期間,楊盛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曾為某集團公司發放貸款事宜提供幫助。2013年4月、2014年11月,楊盛忠以向該公司出借資金名義索取高額利息共人民幣1253萬餘元。
楊盛忠在擔任吉林銀行遼源分行黨委副書記、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遼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請託,曾為該公司貸款事宜提供幫助。2010年3月及2018年5月,楊盛忠分別將其所有的兩輛車及一套房屋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出售給該公司,共計收受張某給予的人民幣275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盛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鑑於楊盛忠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王安華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故從輕處罰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安華分別利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四平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共吉林銀行遼源分行委員會書記,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的職務便利,先後為多家企業和個人,在貸款審批、業務合作、職務調整、人員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於2006年至2018年,多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931萬餘元。案發後,監察機關查封、扣押違法所得房產、汽車和追繳、上繳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3333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安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安華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鑑於其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上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0年半年報撥備覆蓋率低於監管紅線
2020年9月29日,吉林銀行召開警示教育大會和專題民主生活會,深刻汲取吉林銀行近年來發生的張寶祥(注: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安華等多起違法案件教訓。
吉林銀行主要負責人指出,這次通報的典型案例,都是發生在吉林銀行員工身邊的真人、真事、真問題,針對性強,警示性強,全行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舉一反三,引以為鑑,自覺從反面教材中汲取教訓,明底線,知敬畏。全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壓實政治責任,真正把管黨治黨抓實抓嚴,切實加強紀律教育,強化有效監管,推進和加強隊伍建設,加強廉潔文化建設。
截至2020年9月末,吉林銀行總資產4287.77億元,比上年末增加524.09億元,增長13.92%。
據每日經濟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8月,吉林銀行發佈的2020年半年報顯示,截至2020年6月末,吉林銀行撥備覆蓋率從2019年末的102.44%提升至105.61%,雖然較2019年末有所提升,但仍低於監管紅線。
2018年3月,原銀監會下發《關於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稱,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由150%調整為120%-150%。對於120%-150%的監管紅線,吉林銀行仍不達標。
圖片來源:吉林銀行半年報
吉林銀行官網發佈的消息顯示,2020年12月30日,吉林銀保監局核准吉林銀行註冊資本由94.27億元變更為100.67億元,吉林銀行第三批增資擴股資金22.4億元足額募集到位。至此,吉林銀行增資擴股工作圓滿完成,累計增發股份30億股,共募集資金105億元,資本實力得到大幅提升,正式進入百億註冊資本城商行行列,註冊資本位列城商行第11名。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盧曉川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雍凱
來源:作者: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