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直擊虛假訴訟的“隱秘角落”

由 宗政從蓉 發佈於 綜合

  虛假借貸、虛假仲裁,與“套路貸”、涉黑犯罪交織……新領域、新類型的虛假訴訟為檢察監督帶來新課題。解難題,補短板,虛假訴訟監督已成為做強民事檢察工作的着力點。

  1.企業破產,揭開“債主”真面目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7月28日,最高檢發佈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為民營經濟司法保護提供辦案指導。

  “民商事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出席新聞發佈會時,以浙江省檢察機關辦案為例,介紹了各地檢察機關積極發揮民事檢察職能,依法查辦了一批涉民營企業的虛假訴訟案件,特別是在虛假訴訟集中的領域開展精準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最高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劉玉強告訴記者,在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判決或調解書,並以法院生效文書認定的虛假債權申報破產債權,是一類典型的虛假訴訟,也是檢察機關近年來的監督重點。浙江省檢察機關辦理的徐某等與杭州L置業有限公司借貸糾紛民事抗訴案就是該領域的典型案例。

  浙江Z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公司)是首批具有國家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大型建築施工企業,在企業經營、質量安全、科技創新等方面一直走在浙江省建築業的前列。

  2006年至2010年,Z公司先後承建了L公司名下某住宅小區一期、二期工程。經決算,L公司欠Z公司工程價款4371.541萬元。2012年,L公司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嚴重虧損,其公司賬户已無流動資金可供使用。2018年3月19日,杭州市蕭山區法院裁定受理L公司破產清算一案。

  2018年5月18日,破產管理人浙江某律師事務所召開L公司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確認王某、徐某、馬某的債權本金、利息累計為1.6億餘元,確認Z公司債權本金、利息累計為8000多萬元。同年7月,Z公司懷疑王某、徐某、馬某三人存在虛假債權,遂向檢察機關反映,並向公安部門舉報。

  涉案金額巨大、涉案人員較多、存在串供風險……案件難度可想而知。作為案件承辦單位,柯橋區檢察院迅速成立有民事檢察官參與的聯合辦案組,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在檢察機關的引導下,偵查人員對本案涉案人員的主體身份信息進行調查。其次,檢察官從借款事實方面指導偵查人員對涉案銀行流水資料進行溯源式分析研判。再次,檢察人員從民事訴訟監督角度協助制定審訊提綱,提供審訊思路,明確審訊要點,助推案件順利辦理。

  真相浮出水面。經調查,2012年5月,阮某串通親戚王某、徐某、馬某,虛構該三人與L公司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偽造《借款協議書》,同時,阮某指使L公司財務人員以多次循環轉賬方式偽造銀行資金流水。2012年8月31日,阮某指使徐某以自己名義並作為王某和馬某的委託代理人,持偽造的借款協議書和銀行流水記錄為主要證據向紹興市柯橋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L公司歸還三人借款。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調解協議約定L公司應歸還三人借款本金合計6510餘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2019年8月27日,經紹興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紹興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裁定,撤銷紹興縣法院有關阮某與王某等三人的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告王某等三人的起訴。2019年10月18日,紹興市柯橋區檢察院以虛假訴訟罪對阮某、徐某、王某提起公訴。目前該案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

  檢察機關通過查明虛假訴訟事實,依法提出抗訴,促使法院再審糾正,同時告知破產管理人撤銷虛假債權的認定,確保破產程序正確實施,提高Z公司債權清償率。

  2.惡意串通,仲裁調解疑點重重

  “近年來,涉仲裁領域的虛假訴訟問題比較突出。”劉玉強説。

  記者瞭解到,相較於民事訴訟,民事仲裁活動具有獨特性。同時,基於對仲裁協議和當事人意願的依賴,再加上一裁終局的限制,仲裁對實體權利義務的處理更突出“效率”的價值取向。由此,仲裁的“程序封閉性”容易被違法行為人用來製造虛假仲裁結果,進而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虛假仲裁如何實現暗箱操作?通過東莞蔡某等人虛假仲裁非訴執行監督案可見一斑。

  案外人許某、曾某對蔡某分別享有500萬元、195萬元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蔡某為了逃避上述債務,與鄧某惡意串通,先後偽造《債權債務確認書》《還款協議書》,確認蔡某欠鄧某3700萬元,應於2018年12月底還清欠款。

  2017年7月7日,鄧某向廣東省湛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過程中,鄧某與蔡某達成調解協議:蔡某分期向鄧某清償3700萬元及相應利息,蔡某不履行協議,鄧某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7年7月10日,湛江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調解書。而後,鄧某向東莞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調解書。東莞市中級法院指令東莞市第一法院執行該仲裁調解書。執行過程中,東莞市第一法院還就該執行案件向深圳市中級法院(蔡某主要財產的執行法院)發出《申報債權函》,要求參與該院處理蔡某財產的分配,申報債權金額約為4362萬元。案外人許某、曾某發現後,分別向東莞市中級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上述仲裁調解書。

  2019年10月,許某不服東莞市第一法院發出的《申報債權函》,向東莞市檢察院控告蔡某與鄧某虛構鉅額債務,逃避執行。

  民事檢察官對案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發現案件存在的四大疑點:一是鄧某與蔡某在仲裁過程中一致選定仲裁員李某。二是蔡某與鄧某在仲裁庭審中不存在任何抗辯,雙方僅用2個工作日就達成調解協議。三是從鄧某提交的銀行轉賬流水來看,蔡某向鄧某轉賬的數額要遠超過鄧某主張的還款數額,無法證實蔡某欠款未還。四是鄧某與蔡某之間存在密切的交往痕跡。

  承辦檢察官及時向執行法官通報上述異常情況。東莞市中級法院審查後認定,該仲裁調解書系由鄧某與蔡某惡意串通進行虛假仲裁而獲取的,裁定對該仲裁調解書不予執行。

  承辦檢察官分析,虛假仲裁的主要表現形式有:被執行人通過虛假仲裁轉移財產,逃避法院強制執行;通過虛假仲裁獲取執行依據,獲取訴訟中無需查證的證據或者直接完成所有權的變更等。根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虛假仲裁的防治,主要集中在法院強制執行環節。對此,東莞市檢察院就發現的問題,向湛江仲裁委發出了檢察建議,湛江仲裁委予以採納。

  3.虛假借條,“套路貸”中還有“套路”

  2019年,隨着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深入開展,“套路貸”逐漸走入公眾視野,成為執法司法部門重點打擊的領域。

  “套路貸”與虛假訴訟到底有着怎樣的關聯?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向公眾清晰地捋清了該類犯罪的“套路”——

  2015年10月,李某依託自己經營的金融小貸公司,糾結多名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以李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7年4月12日,於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李某手持一張4萬元的借條告到法院。李某勝訴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於某夫婦的銀行卡被凍結。後查明,之前於某還款後,李某卻未將借條銷燬。

  金壇區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依據刑事檢察部門提供的線索,啓動民事監督程序展開調查,就此揭開了該起“套路貸”虛假訴訟案的冰山一角。

  “李某等人在借款人、擔保人無力還本付息情況下,以虛假的借條、租賃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共計50件,涉及金額140餘萬元。收債期間,在被害人無力償還時,就會以威脅、滋擾等‘軟暴力’方式向被害人或其親屬催收,或惡意壘高被害人債務,敲詐被害人財物。”金壇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李莉介紹道。

  “直到銀行卡被凍結,才知道自己攤上了官司。民事起訴狀中手機聯繫方式是正確的,居住地址也無誤,但從未接到、收到來自法院的電話和訴訟材料。”在審查李某與於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辦案檢察官發現,案件承辦法官直接採取公告送達方式向被告於某送達文書,但張貼公告中卻寫明“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在相關民事判決書中又註明二被告“下落不明”。

  2019年6月21日,金壇區檢察院提請常州市檢察院抗訴。7月15日,常州市檢察院就本案向常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後常州市中級法院指令常州市金壇區法院再審。10月11日,金壇區法院作出再審裁定,撤銷原審民事判決,駁回原審原告李某起訴。其餘49起案件法院亦均已撤銷原審原判,駁回原審原告起訴。截至2019年12月,常州市金壇區法院已對該批執行案件中查封汽車、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全部予以糾正。

  就本案中發現的承辦法官公告送達違法問題,檢察機關調取查閲該法官同期辦理的其他案件,發現有10件案件均存在同樣問題,遂向法院發出類案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予以糾正。

  劉玉強分析説,“套路貸”出借人通過虛增借貸金額、偽造支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手段,假借民間借貸之名提起民事訴訟,意圖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不僅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辦案中應充分加強刑民協作,並圍繞‘套路貸’製造民間借貸假象、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事實、肆意認定違約等特點展開調查,依法通過提出再審檢察建議進行監督。”李莉表示。

  辦案三難如何破

  “虛假訴訟案件類型化特徵明顯,監督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領域。訴訟過程異常,案件外部特徵明顯,如案件立、審迅速;庭審過程缺乏對抗性,雙方當事人訴訟過程‘配合默契’;多通過調解結案或者對虛假仲裁、公證申請強制執行等。”劉玉強分析。

  劉玉強告訴記者,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工作主要有三大難題:一是發現難。二是查證難,受調查核實手段、能力等限制,檢察機關在虛假訴訟查證方面存在薄弱環節。三是監督難,主要是對於已經查明的虛假訴訟案件,難以保障監督效果。

  為了破解辦案難題,補強監督短板,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多措並舉,不斷加大虛假訴訟防範打擊力度——

  注重向科技要“戰鬥力”,暢通虛假訴訟監督渠道。近年來,最高檢積極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在虛假訴訟監督方面的研發應用,各地也結合自身優勢積極探索實踐,取得了良好效果。

  以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為例,2018年,該院自主研發了“智慧民行監督系統”,針對案件數量佔比較大、出現虛假訴訟幾率較高的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婚姻財產糾紛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四類案由,採取“智能排查+人工審查+深入調查(移送偵查)+判決監督”的工作模式,對虛假訴訟進行篩查甄別,監督質效大幅提升。

  “目前,最高檢正在就‘民事案件虛假訴訟智慧監督系統’開展測試驗證工作。進一步總結經驗,梳理數據碰撞規則,充分發揮‘兩法銜接平台’和‘偵查信息查詢平台’的作用,提升虛假訴訟線索發現和識別能力。”劉玉強介紹。

  辦案離不開一支專業的辦案隊伍。近年來,廣東省檢察院專門成立虛假訴訟辦案組,構建全省統一指揮辦案平台,強化上下聯動,及時共享案件信息,逐步形成省、市、基層三級院分工負責、各有側重、聯動配合的工作格局。

  打擊虛假訴訟毒瘤,不能靠單打獨鬥。據瞭解,安徽、重慶、江蘇、浙江等多地公檢法司等部門積極溝通協調,通過聯合調研、會籤文件、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虛假訴訟案件線索移送、聯合查辦、結果反饋等合作機制,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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