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李舒瑜)長久以來,我國企業一直存在“出生容易死亡難”的窘況,“註銷難”“註銷慢”成為“頑疾”。24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修訂草案)》創設性地提出治療該“頑疾”的“藥方”——建立企業除名制度和依職權註銷制度。
針對“失聯商事主體”,《若干規定(修訂草案)》創設除名制度,對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税的商事主體,從商事登記簿中予以除名。除名的法律後果,是商事主體的經營資格消滅但保留主體資格,商事主體依法履行清算、註銷義務。該制度具有雙重功能:對於那些處於隱蔽活動狀態但不願意註銷的商事主體,可以倒逼其儘快消除失聯狀態,恢復正常活動,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對於那些實際無經營且處於事實“死亡”狀態的商事主體,納入市場退出程序。
針對“殭屍商事主體”,創設依職權註銷制度,對依法應當註銷但未履行註銷義務的商事主體,實施市場強制退出。依職權註銷的法律後果與依申請註銷相同,商事主體資格消滅,完成市場退出程序。但是,對可能出現直接影響債權債務清理問題情形的商事主體,不適用依職權註銷制度。
現實中,仍有少數中介組織在利潤的驅使下從事違法違規代辦業務,比如通過虛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申請商事登記。為此,《若干規定(修訂草案)》專門規定了弄虛作假申請商事登記或者備案的法律責任,涉嫌偽造、變造有關文件材料或者冒用身份證明文件等違法行為的,由商事登記機關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負有個人責任的商事主體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商事主體負責人;負有個人責任的經辦人,三年內不得再經辦商事登記申請。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