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李舒瑜)长久以来,我国企业一直存在“出生容易死亡难”的窘况,“注销难”“注销慢”成为“顽疾”。24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创设性地提出治疗该“顽疾”的“药方”——建立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针对“失联商事主体”,《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创设除名制度,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除名的法律后果,是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消灭但保留主体资格,商事主体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该制度具有双重功能:对于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可以倒逼其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于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市场退出程序。
针对“僵尸商事主体”,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对依法应当注销但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商事主体,实施市场强制退出。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与依申请注销相同,商事主体资格消灭,完成市场退出程序。但是,对可能出现直接影响债权债务清理问题情形的商事主体,不适用依职权注销制度。
现实中,仍有少数中介组织在利润的驱使下从事违法违规代办业务,比如通过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申请商事登记。为此,《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弄虚作假申请商事登记或者备案的法律责任,涉嫌伪造、变造有关文件材料或者冒用身份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由商事登记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有个人责任的商事主体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经办人,三年内不得再经办商事登记申请。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