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正當防衞制度越來越被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所關注,其中防衞過當的問題也日漸得到重視。防衞過當是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所謂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衞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儘管我國《刑法》對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文規定,但司法實踐對於相關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存在着較大的偏差,出現了正當防衞與普通犯罪混淆、正當防衞與防衞過當混淆等情況。
那麼如何判斷防衞過當認定標準?
防衞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判斷防衞過當可以用防衞過當“四步判定法”
一:防禦或反擊行為是否具備防衞性質?
面對人身權利遭到侵犯的防禦或反擊行為,只有客觀上具備正當防衞的時空條件,主觀上具有防衞意識,即“防衞性質”,才能稱作防衞行為。防衞行為應具備四個實質要件:一是合法性。二是緊迫性。三是針對性。四是防衞故意。
二:防衞客體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防衞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對非暴力手段實施的犯罪行為,如盜竊。搶劫、綁架等等,不能實施特殊防衞
2.暴力犯罪行為已經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謂“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性權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權利;比如,針對財產權所實施的搶奪等,不應實施特殊防衞。所謂“足以嚴重”,是指這種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防衞行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以上後果?
“重大損害”是指防衞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達到了“重大”程度。通説認為以造成重傷以上損傷程度(包括重傷、死亡)作為衡量標準。
四:防衞手段和強度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目前理論通説認為,“造成重大損害”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構成防衞過當的兩個並列的必備實質要件;即司法實踐中不可能存在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衞過當,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損害”而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衞過當。如果防衞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後果、但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或者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觀重大損害的,仍然屬於正當防衞的範疇。
從防衞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衞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但如果防衞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不僅要意識到到自己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即防衞認識,還要意識到實施防衞是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即防衞意志,這在本質上對於方位人來説是很難同時兼顧的,這也與正當防衞所所秉持的原則——“法無需向不法讓步”的原則相矛盾。
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及責任歸屬在刑法學説與實務中被長期關注,不同的理論取向、各異的案件情節,也將會繼續推動個體法益與社會正義的深度融合。防衞過當的罪過表現形式可能是犯罪故意也可能是犯罪過失,一以貫之的是,防衞過當的界定標準在司法規則中務必保持清晰明確的限度,並結合時代價值與案件事實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