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被賤賣,檢察機關建議再審遭無視:司法拍賣能“任性”嗎?
一場司法拍賣,法院一錯再錯,給企業造成鉅額經濟損失;被拍賣資產評估不完整,法官認為拍賣無效,分管副院長要求確認有效;競買人惡意串通,受害企業家信訪10多年,檢察機關建議再審,法院卻怠於啓動相關程序……2007年10月9日,內蒙古包頭市中院依法查封了蒙正公司資產,並計劃以拍賣所得價款抵償債務。但拍賣環節出了問題,司法拍賣變成了任性拍賣。
1
資產漏評,
仍被要求確認“拍賣有效”
現年61歲的劉恩情於2003年成立內蒙古蒙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正公司)。據他介紹,他投資2億餘元,在包頭市建成建築面積4萬多平方米的製藥廠。後因運作不當,產生了總額5349萬元的債務。
2家被欠款單位相繼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包頭市中院)起訴並勝訴。判決後,蒙正公司未上訴,也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包頭市中院受理有關執行申請後,決定併案執行,合計執行總價款為7968萬餘元(含利息、滯納金)。
2007年10月9日,包頭市中院依法查封了蒙正公司資產,並計劃以拍賣所得價款抵償債務。一系列法律文書顯示,2008年3月31日,包頭市中院執行局提請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簡稱自治區高院),委託內蒙古新廣廈評估公司對蒙正公司資產作出評估。經評估,土地、房屋及機器設備價值共1.03億餘元。
2008年4月25日至6月24日,包頭市中院先後組織多次拍賣,其中前兩次均流拍、還有一次被叫停,期間執行法官連續兩次以20%的幅度下調拍賣保留價至6595萬餘元。8月29日,新的拍賣舉行,包頭市慧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鑫公司)以6595萬餘元的底價競得蒙正公司被執行資產。9月22日,包頭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慧鑫公司競得相關資產。慧鑫公司支付價款後,辦理了產權過户手續。
包頭市中院作出慧鑫公司競得有關資產的裁定後,蒙正公司提出了異議。這時,法官才發現資產漏評之事,並於次日組織合議。根據合議庭評議筆錄,參加會議的3人均認為“有漏評資產就不能拍賣”,並決定“立即向領導彙報咱們意見:拍賣無效,給買受人退款”。
包頭市中院主管執行的時任副院長聽取彙報後,要求確認“拍賣有效”。
後來,包頭市中院於拍賣結束後2個多月,要求蒙正公司提供未評估資產材料,否則後果自負,但蒙正公司未提供。劉恩情説,他之所以不提供漏評資產資料,是因為評估過程一波三折,他對評估公司和相關人員已失去信任。
2
執行法官違規調價,競買人惡意串通
投資2億多元的資產6500多萬被賣掉,加之劉恩情後來發現拍賣有問題,為了討要説法,他持續反映情況。2013年,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將該案列為重點督辦案件,要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儘快依法查辦。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在第一次拍賣公告期滿前的第4天,且未出現流拍事實的情況下,有關法官在合議庭合議過程中,虛構停拍事實,並將時任執行局局長審簽過的手寫變價通知送達司法鑑定處,違法要求將拍賣保留價下調20%至8243萬餘元,使該執行案件在沒有出具合法委託拍賣手續的情況下,進入第二次拍賣。流拍後,有關法官又在未徵詢債權人是否同意繼續拍賣的情況下,主持召開合議庭,且未向另2名合議庭成員詳細介紹具體案情,就自行提議將拍賣保留價再次下調20%至6595萬餘元,並形成合議庭決議。
檢察機關認定,因未發現漏評資產、違法決定委託拍賣、違法確定保留價,共計給蒙正公司造成2108萬餘元的財產損失。
檢察機關發現,競買環節存在更嚴重的問題。競拍結束後第3天(即2008年9月1日),包頭市中院司法鑑定處的一份報告指出:現場開拍後,只有慧鑫公司舉牌,“這既不符合常情,也有悖常理”;競買人包頭市通匯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通匯公司)的代理人楊某,同時又是另一競買人慧鑫公司的股東。“此次拍賣中可能存在串標行為,故請監管辦查實。”
監管辦因無力調查,便又委託司法鑑定處,請其在退還未舉牌競買人保證金時,要求其出具報名競買卻不競價的情況説明。根據這些説明,包頭市中院認定不存在相互串通問題。
真相是否就是如此?
4名競買人中,有1名自然人陳某某。據檢察機關調查,陳某某本人並未報名競買,也不知道要拍賣的是哪家公司資產,而以他名義報名競買的是雲某。
工商檔案顯示,在參與最後一次拍賣前兩個月(即2008年6月),競買人慧鑫公司、通匯公司,分別被包頭雙德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德公司)注資入股,雙德公司成為它們的控股股東。當時雙德公司、慧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李建軍(涉嫌行賄罪,在逃)。雙德公司當年的股東會會議紀要顯示,通匯公司競標代理人楊某,也同時參與了雙德公司、慧鑫公司的管理。
檢察機關依法調取上述3家公司銀行賬户信息發現,在參與拍賣前後,上述3家公司存在資金交叉使用情況,且慧鑫公司、通匯公司的拍賣保證金,均由李建軍籌備。檢察機關通過依法獲取的李建軍、楊某證言證實,慧鑫公司與通匯公司存在着拍賣前惡意串通,以保證慧鑫公司競買成功的事實。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上述資產漏評、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的證據和事實後,於2014年1月13日,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此後,在長達6年的時間裏,這份出自法律監督機關的建議書猶如泥牛入海,成了一紙空文。2019年,劉恩情向自治區高院掃黑辦、包頭市掃黑辦舉報本案存在涉黑涉惡問題,這起塵封多年的案件才重新引起關注。
2019年7月,包頭市中院組織專人對該案進行核查;11月18日,自治區高院向包頭市中院發出《關於督促答覆再審檢察建議的函》,要求依法回覆檢察機關;2020年3月2日,自治區高院再次作出《關於督促答覆檢察建議的函》,要求包頭市中院按照同級監督原則進行審查。包頭市中院收悉後,審委會討論認為,應依法對檢察機關2014年的再審檢察建議書進行立案審查,並於2020年4月3日立案審查。
3
問題裁定終被撤銷,
執行迴轉前路漫漫
實際上,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就在2011年4月,該案執行法官經請示相關領導後,對慧鑫公司競買蒙正公司資產中的串標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並出具了《關於慧鑫公司競買圍標有關情況説明》的報告。
讓長期信訪的劉恩情想不通的是,包頭市中院早早就調查了有關情況,卻無動於衷;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專門下發檢察建議書,竟在長達6年的時間裏沒起實質作用,“法院不僅一錯再錯,還一度不聽監督者的話,實在是太任性了!”
為了解詳細情況,半月談記者2021年1月14日致函包頭市中院。1月27日,記者收到包頭市中院當日作出的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顯示,因競拍人慧鑫公司、通匯公司存在惡意串通的事實,有關拍賣為無效拍賣,撤銷2008年9月22日作出的相關民事裁定。
一次問題拍賣,歷經10多年才得以糾正,而這只是第一步。有關工作人員表示,法院糾錯後,面臨執行迴轉的問題,但本案拍賣成交至今已有10多年,標的物所有權、他項權等情形需進一步核實。此外,包頭市中院通過該院執行系統初核發現,慧鑫公司尚有1億多元的債務沒有履行;通過有關渠道查詢還發現,慧鑫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司法文書,被公佈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執行標的近2億元。下一步可能存在無法執行迴轉,且慧鑫公司無賠償能力的問題。
手拿收到的執行裁定書,年逾六旬的劉恩情説,信訪10多年,終於有了結果,但他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因為後面要走的路,可能也很漫長……(記者:劉懿德)
來源:半月談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