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鳴江:中歐法律合作,任重而道遠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翁鳴江】

今年9月14日,中國和歐盟終於在北京正式簽署了《中歐地理標誌協定》。

地理標誌用來鑑別原產於某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地點的產品,該標誌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所以地理標誌又稱為原產地標誌,是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部分,在中國目前屬於特殊的一種商標保護。我們熟悉的“貴州茅台酒”、“金華火腿”,或者法國的“香檳”(Champagne)等,都是非常典型的地理標誌。

翁鳴江:中歐法律合作,任重而道遠

質檢、農業農村部、工商三個系統的地理標誌

中歐雙方之所以能夠在這個時間順利簽署《中歐地理標誌協定》,至少可以從兩方面來看原因:

一方面,我國本身對地理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還是相對比較完善。

我國早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之後,就開始對地理標誌進行法律保護。199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一次規定了地理標誌可以作為證明商標受到保護。

2001年10月27日,新修訂的《商標法》規定了地理標誌的定義,確立了對地理標誌的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2005年6月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佈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2016年3月28日,又頒佈了《國外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所以,中國對歐盟地理標誌的保護上本來沒有太多法律上的障礙。

另一方面,在中國與歐盟的談判過程中,中方和歐方的立場在很多方面也是比較接近或一致的。

譬如,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對地理標誌保護的明確範圍中,僅限於葡萄酒和烈性酒。以美國為代表,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阿根廷等葡萄酒新世界國家,他們認為世界貿易組織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已經足夠,不需要擴大到其他農產品。

相比之下,歐盟和中國的立場則比較相似,中歐雙方都願意擴大地理標誌的保護範圍到農產品,從而讓中歐雙方更多的地理標誌資源可以得到充分保護。畢竟,如果僅僅對酒類產品地理標誌進行保護,受益最多的還是歐美等發達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中歐達成協議,歐盟之外的其他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應當是頗不滿意的。早在2017年中歐還在談判過程中時,不僅美國的葡萄酒協會提出了反對意見,美國行業組織通用食品名稱聯合會(CCFN)也提出過反對意見。

例如,他們認為,中歐擬達成的地理標誌協議中涉及的普通肉類和奶酪的通用術語,如在該協議中把“feta”(羊乳酪)、“asiago”(阿齊亞戈乾酪)和“gorgonzola”(戈貢佐拉乾酪)列入保護名單等,是有一定問題的。美方的意見是,這些用語在世界各地都不是新名稱,所以沒有理由認為這些名稱僅屬於歐盟國家。而且,美方還主張,諸如複合名稱中像“Prosciutto di Parma”(帕爾瑪火腿)中的通用術語(例如“prosciutto”),應當可供所有人使用,不能只屬於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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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齊亞戈乾酪,圖片來源:realsimple網站視頻截圖

因此,雖然今年年初簽署的第一階段《中美貿易協議》中,中方還專門對這些問題做了一定程度的解釋;但是總體來説,中歐方面在《中歐地理標誌協定》相互保護共同利益的大立場和大方向,美方應當還是相當不爽的。

很多人認為,隨着中美之間的問題日益增多,中國應當和歐盟國家嘗試展開更多方面的合作,像《中歐地理標誌協定》這樣的法律合作就是很好的例子。畢竟,中國和歐盟國家本來就有很多共同利益可以開發,可以互利互惠。現在,既然美方已經在很多中國問題上徹底放飛了自我,中方就完全可以公事公辦,再沒有什麼必要繼續在很多地方賣美國面子。特別是,如果中國和歐盟合作還能刺激下美國,那簡直就是額外的好處。

不過,現實的情況卻往往更為複雜。以法律為例,歐盟作為老牌的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聯合體,其在很多方面的要求和標準非常高,有時甚至比美國還要嚴格。

譬如,特朗普政府為了要發展美國的石油、煤炭等工業,減輕電力公司的負擔等等,試圖恢復美國的經濟,所以,美國政府最近執意退出了《巴黎氣候協定》。究其根本,就是因為這個協議對發達國家的要求比較高。

相比之下,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雖然一再承諾兑現《巴黎氣候協定》的義務,而且已經同意要比預期做得更好;但是,對於歐盟發達國家所要求的減排標準和相關義務來看,至少在現在這個階段,中國顯然是沒有太多興趣去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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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在碳排放問題上的差異,如果按人均來看,歐洲可以用自己的標準卡住中國,但按照人均歷史累積排放量算,中國完全有理由根據實際需要,控制碳排放管束的節奏。

圖為中國、歐盟、傘形集團在1900~2010年化石燃料碳排放總量(a)、人均碳排放量(b)、人均歷史累積碳排放(c)對比圖     注:歐盟方面選擇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五國;傘形集團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烏克蘭、挪威


此外,歐盟國家在處理國際合作的時候,特別是法律合作時,更多還會要參考其歐盟國家的傳統和慣例。換言之,歐盟國家的對外國際合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其處理內部關係的對外延伸。

舉例來説,在網絡合作方面,中國和俄羅斯等國家主張的網絡國家主權觀點,在國際層面上可以得到歐盟國家某種程度的認可和尊重。但是,《歐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要求明確保護其公民的某些權利,例如言論自由和隱私權等等人權主張,卻會引發問題。中國並不否定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但各國由於歷史、文化、社會乃至戰略環境的差異——如中國網絡安全戰略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勢必要求強化線上內容管控,使得中歐對於某些人權的認定標準有明顯差異,這就可能與歐盟的這些基本權利發生衝突。

最後,歐洲國家還是美國的文明和文化母國,歐盟國家和美國之間有更多的相通之處。儘管現時特朗普的孤立主義立場在美國盛行,但長遠來看,歐盟國家和美國卻有相當多的共同利益。當下,即使是在美國數次與歐盟國家就汽車等關税問題挑起貿易爭端的情況下,歐盟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要求中國開放投資等法律問題上,還是與美國保持亦步亦趨的態勢。

而且,歐盟國家還在價值觀和意識形態問題上與美國保持高度一致,這從歐盟國家各國政府對中國政府在香港國安法、新疆、西藏和台灣問題的態度和社會輿論中就可以窺見一斑。

所以,中歐如想要達成更多的、包括法律方面的合作,無疑需要中方有更多的智慧。

原則上,中國和歐盟目前都可以站在多邊主義一邊,抗衡美國越來越霸道的單邊主義。而且,中國和歐盟的大多數國家從法律體系上,都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所以,中歐在法律合作方面,包括在環境保護問題、貿易問題、抗疫國際合作問題、互聯網和數字領域合作問題等等,雙方本來就有非常多的基礎和共同話題可以進一步討論。

現實中,想當年歐洲國家也曾經把中國趕出伽利略計劃,讓中國飽受委屈。後來中國通過北斗計劃,先佔了伽利略計劃的頻道,也讓歐洲國家學到了教訓。

翁鳴江:中歐法律合作,任重而道遠

北斗衞星導航系統,圖片來源:北斗系統官網

如今的中國顯然已非當年的吳下阿蒙,本身已經具備一定的實力。當中美之爭加劇的時候,最近德國外長馬斯(Heiko Maas)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很誠實地説,德國不希望成為美國、中國或俄羅斯等“超級強權擺佈的玩物(superpowers’ plaything)”,德國希望與各方都展開對話和溝通。

所以,在中美合作越來越困難的當下,中歐合作對中國來説,應當是最佳的選擇。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儘管多邊主義等大方向是中歐共同的追求,但在具體操作上,歐方有“漁翁得利”的空間和意圖,也是很難避免的現實,需要中方妥善權衡,在維繫合作的大局下,適當限縮其漁利空間。另一方面,合作本來就有利益交換,輿論場裏有些聲音追求單方面全贏,或把正常的交換都視為歐洲“漁翁得利”、產生牴觸情緒,顯然更接近“特朗普式思維”,有悖於中國的外交智慧。

雖然打鐵還要自身硬,但是畢竟一個好漢三個幫,因此,中國如何與歐盟更好地合作,包括如何有更多法律方面的合作等,仍然是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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