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誣告20餘次只為泄私憤?不容誣告之風破壞基層政治生態

北方工業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沈志莉因工作與他人發生矛盾,先後20餘次向有關部門進行匿名誣告,涉及多名領導幹部,對學校政治生態造成嚴重破壞。北京市紀委常委李威介紹,沈志莉直至組織審查期間才承認所謂的“匿名舉報”是其為了發泄個人不滿,故意編造。如此胡為,何其荒唐! 黨內監督是所有黨員的正當權利。《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處分有違紀違法行為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然而,誣告絕不等於監督,其本質是出於一己私利,濫用權利。誣告者往往希望通過誣告打擊被舉報人,企圖在人事變動或榮譽、利益分配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僅僅為了滿足自身狹隘的報復或嫉妒心理,惡意攻擊他人。沈志莉只為個人不滿,隨意攀扯,嚴重破壞了黨內政治生態,玷污了所有黨員所享有的正當權利。顯然,誣告陷害行為破壞政治生態,污染社會風氣,擾亂舉報秩序,還將損害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不僅如此,紀檢監察部門對每個信訪舉報問題線索處置都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工作程序。誣告信件摻雜大量虛假信息,即使經過談話函詢或初步核實後發現失實,也使得紀檢監察干部將有限的精力分散在大量無意義的勞動上,浪費監督執紀執法資源,同時也不利於紀檢監察機關準確分析研判所在區域的政治生態和反腐敗工作形勢。  

打擊誣告行為已經引起決策層高度重視。中辦制定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將保障合法權利作為一項重要原則,並設專章對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作出規定,既保障檢舉控告人的監督權利,營造黨員、羣眾監督的良好環境,又強調規範檢舉控告秩序,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當前,各地改革發展任務艱鉅,激發、保護各級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已成當務之急。各地應嚴格貫徹落實中央規定,一方面,切實保護大眾民主監督的權利,嚴肅認真對待監督言論,讓清白者不蒙冤,有過者被嚴懲;另一方面,要提防別有用心者將監督權化為泄憤的“私器”,應及時運用黨紀國法對誣告者嚴肅懲戒,讓“誣告”之流無處遁形。

來源:半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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