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讓繼承製度更符合百姓需求

由 亓官天亦 發佈於 綜合

新華社發

繼承製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關係千家萬户的切身利益。

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修改口頭遺囑效力、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專家認為,即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的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更加符合公民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有利於促進家庭和睦、推進老齡產業發展。

滿足多樣化需求

我國現行繼承法於1985年通過施行。30多年來,該法在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隨着人民羣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財產日益增多,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發生了新變化,因繼承引發的糾紛逐漸增多,情形也越來越複雜。

從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到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亮相,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對現行繼承法作出進一步修改完善,特別是針對民眾關心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等問題給予回應,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色。

隨着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養老問題日益凸顯,“以房養老”等新型養老模式應運而生。遺贈扶養協議制度讓這類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

根據現行繼承法,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在此基礎上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明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意味着,社會化的家庭養老或將成為未來養老產業的新方向。

時代的發展也讓遺囑形式愈加多元化。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在繼承法規定的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基礎上,增加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為有效的遺囑形式,使遺囑形式的立法與當今社會生活的現實狀況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

注重體現真實意願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經立下的公證遺囑內容,只有前往公證處才能進行更改。因為根據現行繼承法,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條規定,給一些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遺囑的不便。

為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滿足人民羣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不再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草案同時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也是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的一大特色。繼承人如果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但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有專家指出,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保障了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但在繼承人相關行為“情節嚴重”的標準上,以及“確有悔改表現”的判斷上,法律應進一步嚴格限定條件,為司法實踐提供參考。

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所擁有的財產種類、財產形式日趨多樣,使財產狀態變得不穩定的因素和風險也越來越多。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

草案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這些具體規定,增強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表示,遺產管理人必須履行義務、受到監督,其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國家税收,草案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有專家建議,在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人口平均壽命不斷提高、個人財產和可繼承遺產顯著增加的背景下,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有必要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和法定繼承順序等方面繼續完善。 (據新華社)

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