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領域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兩高一部出台專門規定
中新網8月12日電 據最高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制定印發《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以更好服務鞏固脱貧攻堅戰成果,推進並規範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
《規定》明確,對同時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財物權屬關係已經查明;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等六項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快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規定》指出,公安機關辦理涉扶貧領域財物刑事案件期間,可以就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相關意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返還涉案財物的,在案件移送檢察院、法院時,應當將返還財物清單隨案移送,説明返還的理由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規定》還指出,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規定》要求,法院、檢察院應當跟蹤瞭解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放情況,跟進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於管理環節存在漏洞的,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以下為《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扶貧領域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辦案機關辦理有關刑事案件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扶貧有關的財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財物轉化而來的財產。
第三條 對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快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涉案財物權屬關係已經查明;
(三)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
(四)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五)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於本辦案環節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追繳到案的涉案財物,應當及時調查、審查權屬關係。
對於權屬關係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通知前一辦案環節補充查證,或者由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涉扶貧領域財物刑事案件期間,可以就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相關意見。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涉案財物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在作出返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辦案機關返還涉案財物時,應當製作返還財物清單,註明返還理由,由接受個人、單位或組織在返還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將清單、照片附卷。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返還涉案財物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時,應當將返還財物清單隨案移送,説明返還的理由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未快速返還而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移送機關應當列明權屬情況、提出處理建議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跟蹤瞭解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放情況,跟進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於管理環節存在漏洞的,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 發現快速返還存在錯誤的,應當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