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師權利,是法治的必要前提

昨天(7月14日)有媒體報道説,廣西梧州岑溪市委針對市政法委一副書記向律師潑開水、謾罵一事回應稱,經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對這名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停職,接受組織審查。

根據早前媒體報道,2016年,梧州市萬寶商貿有限公司與廣西海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訴至法院。後因業主投訴至國家信訪局,岑溪市委政法委表態,必須解除雙方的合同關係,重新組織新的承包商入場建設,並要求雙方必須在2020年7月9日達成協議。7月9日,雙方公司代表及代理律師到岑溪市委政法委會議室進行協商,但協商未達成一致。當日晚因萬寶公司的代理律師不同意簽字,該律師遭到岑溪市委政法委副書記潑開水、毆打、謾罵,造成該律師因前胸壁“一度燒傷”入院治療。

對這樣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案,一個政法委副書記如何就能發起飆來,其“飆由”何在、“飆據”何在,都甚是可疑。一個政法委副書記在政法委辦公地點對律師張口就罵,伸手就打,這樣的政法官員,哪裏還有一點政治意識,哪裏還有一點法律意識,哪裏還有一點官員所應具備的品行約束,活脱一個集霸氣戾氣於一身的市井潑皮。對這樣的政法委官員給予停職和接受組織調查的處理,再正當不過。

最近一些日子,涉律師的新聞事件屢發,其中一些廣為公眾關注。這些涉律師事件,説到底,都是律師權利保障問題。在不少人那裏,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辯護中,為案件被告辯護的律師常常被認為是妨礙落實法律的阻力因素,因此也將對犯罪和社會非正義義憤的一部分投射到律師身上,由此把本來是減少和防止社會非正義現象出現的最關鍵因素之一的律師置於不利之地,使得律師權利被蠶食侵犯時,社會公議聲援不足。上述極端案例,就是不利律師權利落實的因素積累之結果。

一部法律,一個法律體系,整個法治系統,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實現個體正義,更是為了通過個體正義而實現社會正義。為了實現正義,就要將字面上的法律落實在具體案件中,這個過程不會自動完成。而完成這個過程,不僅需要法官等代表國家強制力的司法部門,也要靠代表被告(權利)的律師來完成。沒有律師參與的案件處理結果,其中一些結果也許會將法律條款的文字對號至案件情節中,也許會滿足“報復”乃至“復仇”的社會心理和個人情感,但這樣的結果與社會正義卻不能直接劃上等號。最近幾年裏,人們耳熟能詳的冤錯案件,沒有一起是在律師權利得到充分落實和保障的情況下形成的。這種教訓彌足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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