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發佈《關於公開徵求《藥品説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修訂稿)意見的通知》,這也是時隔14年後,藥監局對於現行的藥品説明書管理規定進行調整。
主要修訂的內容是強化持有人是藥品説明書和標籤的責任主體,同時增加了“按假藥”處罰的部分。
這些情況,藥品或被判為假藥
徵求意見稿新增內容中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藥品説明書的責任主體。
所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通常指擁有藥品技術的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藥品生產企業等主體,他們通過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並獲得藥品上市許可批件。
意見稿指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藥品説明書和標籤的責任主體,負責藥品説明書和標籤的制定、修訂和維護。
上市許可持有人/申報代理忽略、不關注藥品的安全性信息,不及時修訂説明書,導致上市藥品説明書存在信息不準確、不真實、存在誤導性,或沒有提供足夠安全性信息、警告信息等,該藥將被判為假藥,按《藥品管理法》有關假藥的規定處罰。
仿製藥的上市許可持有人不關注被仿新藥(參比製劑)説明書修訂情況,不主動收集仿製藥的安全性信息,不及時對仿製藥説明書進行修訂,導致説明書信息不準確、不真實、存在誤導性者,將被判為假藥,按《藥品管理法》有關假藥的規定處罰。
將對新藥進行説明書動態管理
對於新藥,則將進行説明書動態管理。其中,對於發現新的嚴重用藥風險,涉及説明書中禁忌症、特殊警告和使用注意事項、劑量和用藥方法、以及其他可能顯著影響患者藥品使用獲益/風險比的信息,上市許可持有人應儘快(最長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提交修訂藥品説明書的申請。
對於新發現的非嚴重不良反應或風險,應在3~6個月內提交修訂説明書的申請。
此外,由於藥品説明書信息不準確、存在誤導性、沒有提供足夠的警告信息等,導致醫生、患者用藥不當,引起患者各種損害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依法承擔經濟、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