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7日訊 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公佈了關於對廣東華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冠新材”)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華冠新材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個別客户類型及供應商信息披露錯誤、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部分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不準確、部分期間費用確認和披露不準確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華冠新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華冠新材招股書顯示,華冠新材擬於上交所主板上市,公開發行數量不超過2000萬股,不低於發行後總股本的25%。擬募集資金6.50億元,全部用於35萬噸鍍鋁、鍍鋁鋅暨25萬噸彩塗板項目。保薦機構為東方花旗證券。
相關法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覆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東華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廣東華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個別客户類型及供應商信息披露錯誤、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部分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不準確、部分期間費用確認和披露不準確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