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國際證券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960萬元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交銀證券)因犯有一連串監管違規事項,包括在處理第三方資金存款及維持和實施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方面的缺失,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並罰款1,960萬元。

  外匯天眼APP訊 :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交銀證券)因犯有一連串監管違規事項,包括在處理第三方資金存款及維持和實施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方面的缺失,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並罰款1,960萬元(注1)。

交銀國際證券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960萬元
  交銀證券亦沒有設立充分及有效的監控措施以識別第三方存入客户帳户的款項,以至未能確保該公司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及《內部監控指引》和《操守準則》內的多項條文(注2及3)。

  具體而言,證監會發現,有多筆分別在2009年、2011年及2015年以支票及銀行轉帳方式存入客户帳户的第三方存款,直至2016年才被識別出來。

  證監會在檢視交銀證券於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間的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時,亦發現有廣泛不足之處,包括未有:

  將清晰的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記錄在案並嚴格執行,尤其是與發出保證金追收通知、強行變現及停止進一步貸款有關的政策;

  備存有關偏離保證金貸款政策的書面解釋的紀錄;

  確保客户已知悉保證金追收通知;

  儘快向客户收取任何到期應付的保證金數額;

  備存適當及詳盡的追收保證金紀錄;

  客觀地為保證金客户訂定並執行信貸上限;及

  將申請及批准暫停變現和發出保證金追收通知的主要責任及職能予以劃分。

  此外,交銀證券沒有確保:

  於客户帳户進行的交易已獲適當授權;

  公司能基於合理的原因信納最初負責發出該項交易的指示的人士的身分,及交易指示已妥為記錄;

  客户身分及交易詳情已在交易確認中妥為確認;

  就其代表沒有記錄交易指示一事立即向證監會彙報;及

  充分調查及儘快回應客户投訴。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交銀證券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交銀證券已採取步驟就被確認不足之處修改其政策和程序;

  交銀證券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就其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

  交銀證券所犯的缺失嚴重、涉及範圍廣泛並持續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及

  有必要向業界清晰傳達,證監會將毫不猶豫地對沒有制定適當內部監控措施以保障其運作及客户的持牌法團採取行動。

  備註:

  交銀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相關監管規定的詳情載列於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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