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中介機構喪失職業操守,不能止於黑名單,須賠償投資者損失

由 展東明 發佈於 財經

5月15日是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在當天舉行的活動上,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圍繞投資者關心的註冊制改革、長線資金入市、股份減持制度、提升市場活躍度、嚴懲造假等資本市場重點、熱點問題,闡述了最新的監管態度。

在談及中介機構時,易會滿認為,相關中介機構存在公司治理跟不上、專業能力跟不上,處理不好業務發展與維護品牌信譽的關係,履職盡責不到位;還有的中介機構甚至放棄操守和底線,淪為“放風者”和造假“幫兇”等方面的問題。並表示對問題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強化責任追究,健全黑名單制度,真正體現獎優罰劣。個人以為,對於喪失職業操守的中介機構,強化監管不可或缺。

中介機構在資本市場中扮演着“看門狗”的角色,其地位與作用均不言而喻。但在現實案例中,有的中介機構未能做到恪盡職守,勤勉盡責;有的中介機構視規章制度如兒戲,為了自身利益不惜鋌而走險。

比如國內券商行業曾經歷經過整頓潮,背後的根本原因在於,在生存與競爭壓力下,某些券商放棄了應該堅守的行業底線,通過違規甚至違法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結果導致其時的三大券商如南方、華夏等均轟然倒塌,整個券商行業也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再如近些年出現的多起欺詐發行案例,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不言而喻的。雖然發行人在其中起主要的作用,但券商與審計機構沒有勤勉盡責,同樣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事實上,欺詐發行的背後,問題並非不能被發現。如果中介機構職業勝任能力沒有任何問題,是能發現蛛絲馬跡的。

對於中介機構而言,既要具備職業勝任能力,也要具備職業操守,兩者缺一不可。職業勝任能力是中介機構履職的基礎與根本,不具備職業勝任能力,中介機構不可能扮演好“看門狗”的角色。但具備職業勝任能力的同時,職業操守同樣不可漠視。市無信不立。職業操守如何,也是中介機構是否講誠信的表現。不具備職業操守,那麼就有可能淪為“放風者”和造假的“幫兇”,箇中的危害性顯然比不具備職業勝任能力更大。

根據證監會的通報,2019年6月以來,證監會對86家申請首發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結果顯示“帶病申報”現象較為嚴重。而且有多達30餘家企業在現場檢查後,立即終止了IPO審核程序。企業“帶病申報”,説明其對於IPO闖關抱有僥倖心理,但作為保薦、審計、律所等中介機構,其執業質量與執業態度同樣值得商榷。

防範中介機構喪失職業操守,個人以為需要從多個方面着手。首先,提升中介機構的公司治理水平。我們常常對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持高度關注,但對中介機構的公司治理往往重視不夠。實際上,中介機構在公司治理、風險控制、內控機制,以及防火牆建設上,均需要不斷提升與完善。某些喪失職業操守的中介機構,往往是在上述四個方面出現了問題。

其次, 基於喪失職業操守所產生的危害性,必須對違規違法的中介機構嚴厲懲處。一家中介機構如果喪失了職業操守,那麼往往有可能成為害羣之馬。那麼,對於喪失職業操守的中介機構,有必要將其掃地出門,以防止產生連鎖反應。在這方面,監管部門必須重拳出擊,既讓違規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也能在市場上產生警示與震懾效果。

此外,中介機構因喪失職業操守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從現有的案例看,欺詐發行中已出現券商“先行賠付”的案例,“先行賠付”實際上是一種“墊付”,賠償的主體仍然是發行人。中介機構因違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目前還處於空白地帶,這實際上也是投資者保護的一大短板。既然違規,並且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那麼中介機構同樣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將賠償對象僅鎖定於上市公司,也明顯不公平。而且,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顯然也有利於提高違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