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麥和牛肉對華出口連續傳出不利消息,澳大利亞各界開始擔憂貿易衝突進一步蔓延至其他領域,密切關注中國的政策走向。究竟要合作還是對抗,澳大利亞內部在對華策略上陷入巨大分歧。21日,澳內政部長再次點名批評維多利亞州政府參與中國的“一帶一路”倡議違背國家安全利益,引發聯邦政府與地方之間的口水戰。
資料圖 新華社記者 白雪飛 攝
澳內政部長彼得·達頓21日接受澳媒採訪時,批評維州政府不顧聯邦政府的安全建議參與“一帶一路”。達頓把這當成中國在海外傳播不當影響力的一個例子,點名維州州長安德魯斯出面解釋,為什麼維州是澳大利亞唯一想要簽署有關協議的州。《澳大利亞人報》稱,維州與北京就“一帶一路”的談判已進入最後階段。
達頓稱自己的質疑是為了反對外國干涉、捍衞澳大利亞價值觀,但《澳大利亞人報》認為,這是聯邦政府對於幾天前維州財政部長帕拉斯嚴厲批評本國對華政策的反擊。帕拉斯19日説,“對任何單一國家進行誹謗的想法都是危險的、有破壞性的,並且在許多方面可能是不負責任的。他們不需要對一個遭遇了痛苦並且需要恢復自己經濟的國家進行侮辱。”這樣的定性和措辭,在批評聯邦政府的人士中十分罕見。
20日,維州運輸基礎設施部長阿蘭在澳議會賬目和預算委員會聽證會上,一再被問及維州政府是否會通過“一帶一路”協議向中國尋求245億澳元的資金以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阿蘭稱這和聽證會內容不相關,因此拒絕回答,但反對黨則認為其中有貓膩,達頓也趁機下場反擊。
據《環球時報》記者瞭解,澳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一帶一路”問題上長期存在爭議。聯邦政府出於所謂安全考慮,不建議簽訂“一帶一路”協議,要求對項目進行逐個審查。而安全和外交事務並非地方政府的事權,因此維州政府從經濟發展的角度考慮,頂着壓力簽訂協議。聯邦政府尤其是對華鷹派對此耿耿於懷,一有機會就嚴厲抨擊。
這兩種聲音,在澳對華政策中長期存在,而最近的貿易爭端,給了兩派觀點再次較量的機會,最新的例子是關於鐵礦石對華出口的兩極化態度。
中國海關20日發佈公告稱,將從今年6月1日起,對鐵礦石進口檢驗調整為按企業申請實施,官方在必要時將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監測。澳貿易部長伯明翰對上述政策做出正面解讀,稱其為“中國市場進一步開放的積極例證”。澳礦產理事會首席執行官康斯特布爾也認為此舉“承認了澳大利亞鐵礦石的高質量”。然而,一些澳媒認為,中國此舉是為了放寬從巴西進口鐵礦石,而澳大利亞的鐵礦石通關則可能會遭遇麻煩。據《澳大利亞人報》報道,澳三大礦業巨頭必和必拓、力拓、FMG集團的股票21日均有微幅下跌。數據顯示,鐵礦石等礦產品一直是澳大利亞最有價值的對華出口產品。2019年,澳對華出口的礦產品佔對其華出口總額的68.7%,出口額約714億美元。
延伸閲讀:商務部:自2020年5月19日起,對澳大利亞進口大麥徵反傾銷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11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8年第8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大麥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存在傾銷,國內大麥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税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税的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税。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
被調查產品名稱:大麥。
英文名稱:Barley
主要用途:大麥是一種禾穀類作物,系禾本科、大麥屬,主要用於釀酒、飼料等生產,也可作為種子,以及直接或通過加工被消費者食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10031000和10039000。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税税率如下:
1.伊魯卡信託 73.6%
(The Iluka Trust)
2.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 73.6%
(Kalgan Nominees Pty. Ltd.)
3.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 73.6%
(JW & JI Mcdonald & Sons)
4.麥稈田公司 73.6%
(Haycroft 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亞公司 73.6%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澳大利亞的大麥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税。反傾銷税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税額=海關完税價格×反傾銷税税率。進口環節增值税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加上關税和反傾銷税作為計税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税的追溯徵收
對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税。
五、徵收反傾銷税的期限
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税的實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於澳大利亞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期間複審
在徵收反傾銷税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複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徵收反傾銷税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商務部
2020年5月18日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環球時報 商務部編輯:TF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