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增加兩調整 企業發展再添動力
本報訊 (記者 陳泥 通訊員 徐然)國家税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納税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推出4項優化納税信用管理的措施,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新措施的具體內容可簡單概括為“兩增加,兩調整”,這些措施將幫助納税人積累信用資產,促進税法遵從,優化營商環境。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
可自願參與納税信用評價
一直以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之前從未作為獨立的納税主體參與納税信用評價。隨着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税信用評價級別的願望也越來越強烈。《公告》實施後,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納税信用評補申請表》進行自願參評。
此外,為進一步優化納税服務舉措,在提供納税信用評價結果複評的基礎上,《公告》還增加了納税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複核機制:即在年度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發佈前,納税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持有異議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寫《納税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複核申請,主管税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併審核調整,並按時發佈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税人複核情況自我查詢服務,滿足納税人合理需求。
納税信用起評分和
D級評價管理規則適度放寬
按照現行納税信用評價計分方法,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納税人沒有税務機關組織的納税評估、大企業税務審計、反避税調查或税務稽查記錄”。
而隨着税務部門不斷優化執法方式,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納税人在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税務機關相關檢查的覆蓋面較低,因此大部分納税人將從90分起評。
此次調整後的規則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税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税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該規定將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數量。
為更好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公告》還適當放寬D級評價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對於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於直接判級的D級納税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以適當“扣分”代替“保留2年D級”,既貫徹了失信懲戒的原則,也更有助於激勵納税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
同時,為支持企業及早改善納税信用狀況,對2019年度評價中已保留為D級的企業,税務部門將在2020年11月底前,主動調整其2019年度級別,之前年度已評出的級別不做追溯調整。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評價時直接適用該規則。
點擊
兩增加 兩調整
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願參與納税信用評價、增加納税信用評價前指標複核機制,滿足納税人合理需求;調整納税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則、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
來源:廈門日報